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12月24日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档发[2023]19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学院档案学院: #
为了更好地举办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增强档案专业人员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2月24日 #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增强档案专业人员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细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种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养档案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布署要求,培养缔造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该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整治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河南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国家档案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省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家档案局负责拟定全省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新政,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省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施行。 #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市级以上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地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施行。 #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施行工作。
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举办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或则出席相关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六条国家机关的档案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等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档案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应该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支持力度,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展倾斜。
#
第八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
公需课目包括档案专业人员应该普遍把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档案专业人员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应该把握的档案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巧等。
第九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该不多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课目通常不多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新上岗档案专业人员的初任培训是档案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未取得档案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档案专业人员上岗1年内应该出席初任培训,其中,档案专业课目的学习时间应该不少于80学时。 #
档案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不得摊销之后年度。档案专业人员通过下述形式出席继续教育的,记入本人当初继续教育学时: #
(一)出席档案培训班、研修班或则进修班学习; #
(二)出席与教育培训相关的档案业务实践活动;
#
(三)出席档案远程教育;
#
(四)出席档案学术大会、学术讲堂、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
第十条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该保障档案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档案专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一年制或则半一年制出席继续教育活动的,其所在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则与劳动者的约定,保障薪资、福利等待遇。 #
档案专业人员应该适应岗位须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出席本单位组织的或则经单位同意出席其他单位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
档案专业人员应该遵循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
第十一条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该完善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出席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考评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
档案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应该作为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或则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该对档案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评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
第十三条档案部门可以与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或则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举办继续教育活动。 #
为档案专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以下称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具备与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构建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国家档案局档案党员教育中心、省级档案党员培训机构是施行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力量。有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设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
第十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认真施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完善教学档案,依据考试考评结果如实开具档案专业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证明。 #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举办远程教育,产生开放式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网路,为基层、一线档案专业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养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
第十五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根据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党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该带头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讲课。
#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全省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建设。有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工作须要构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师资库推行动态管理,做到资源共享。 #
第十七条国家档案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构建完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手册和专业课目手册,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推动优质资源共享。
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档案专业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强化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加快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精品课程库和教材库建设。
#
第十八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应该申请财政经费保障,不得交纳费用。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应该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或则招标等方法选择,并与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签署协议,明晰双方权力和义务。 #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公益性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
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构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河南专业技术继续教育,构建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
第二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则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改进工作。 #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负责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进行评估。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心态、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疗效等。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班主任改进教学的重要根据。
第二十一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测。 #
第二十二条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违背本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勒令改正;给档案专业人员导致损害的,依法承当赔付责任。 #
第二十三条档案专业人员违犯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在学习期间违背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与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则要求返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背本规定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勒令改正。
#
第二十五条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档案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背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则监察机关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则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则监察机关限期改正,并根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部队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则由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按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施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档案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档发〔1997〕24号)和2002年1月16日《国家档案局关于强化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档发〔200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