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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2023-11-2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国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避免和降低车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细则》和《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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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车祸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核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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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秉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惠、谁负责”的原则,施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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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是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车祸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和收汇等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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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施行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所辖行业车祸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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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重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珍重大隐患能及时排查、整改、核销,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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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车祸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制订车祸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对在车祸隐患排查、整改、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工作中作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嘉奖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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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的内容与分级 #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车祸隐患是指企业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则因其它诱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造成车祸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诱因和管理上的缺陷。 #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是指设备、设施、危险物品等存在造成车祸发生的危险有害诱因。 #

第十条车祸隐患分为通常车祸隐患和重大车祸隐患。通常车祸隐患,是指害处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才能立刻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车祸隐患,是指害处和整改难度较大,应该全部或则局部停产歇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则因外部诱因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整改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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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企业重大车祸隐患推行分级监管。为明晰职责,根据可能发生车祸的最严重后果、整改期限、投入资金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将重大车祸隐患分为四级: #

(一)一级重大车祸隐患是指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则100人以上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则导致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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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导致全国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后果非常严重,整改期限在12个月以上、投入资金超过5000亿元的。 #

(2)涉及省外,须要国务院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

(二)二级重大车祸隐患是指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者导致5000亿元以上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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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两个以上市(州),须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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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导致市(州)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后果非常严重,整改期限在6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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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觉得须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

(三)五级重大车祸隐患是指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者导致10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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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外部诱因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且整改难度很大,整改期限在3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0亿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的; #

(2)可能导致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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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州)政府及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觉得须要直接监管督办的。 #

(四)四级重大车祸隐患是指可能导致1-2人死亡或则1-9人以下受伤或则导致1000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

(1)可能导致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时间在1个月以上、投入资金在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 #

(2)因外部诱因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须要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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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5天以上1个月以下不能完成整改的通常隐患,列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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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企业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范围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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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非矿山山、危险物理品、烟花炮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建材、有色、石油、电力、船舶、机械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经营等各种设备设施; #

(二)公路交通、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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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玩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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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炉窑、压力容器(含钢瓶)、压力管线、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缆车、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汽车等特种设备; #

(六)易受洪水、洪涝、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崩塌等自然水灾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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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些年例假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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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业场所存在烟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等职业害处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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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方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觉得有必要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

第三章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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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企业应该构建完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制度。明晰车祸隐患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监控、效果评价、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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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企业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为隐患排查整治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承当责任。 #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明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构建并落实各单位、部门、各类人员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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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企业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认真举办日常安全检测和专项检测、综合检测,及时排查整治本单位存在的车祸隐患和薄弱环节。 #

(一)对排查出的通常车祸隐患,企业应该分类、建档和上报,并根据“三定”(定举措、定人员、定时间)的原则,立刻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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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设备、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企业无条件认定,分级的,应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车祸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重大车祸隐患的等级,论证和编制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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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隐患的整治,应该做到“五到位”,即整改举措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

第十七条企业在车祸隐患整治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举措,避免车祸发生。车祸隐患排除前或则排除过程中未能保证安全的,应该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殃及的其别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歇业或则停止使用,避免车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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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企业应该构建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档案,及时对排查整治出事故隐患,逐项登记、建档,并使用省推荐使用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进行统计,每季度对隐患动因、治理情况和采取的举措进行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举措。统计剖析情况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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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对查出的重大车祸隐患,企业应该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中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级重大车祸隐患由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五级重大车祸隐患由企业逐级上报至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二级重大车祸隐患由企业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一级重大车祸隐患由企业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 #

第二十条企业重大车祸隐患报告内容应该包括: #

(一)重大车祸隐患的现况及其形成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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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车祸隐患的害处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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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车祸隐患的整治方案及“五落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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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企业应该制订隐患排查整改疗效评价制度,举办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疗效评价,构建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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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公告的重大车祸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治,达到安全要求后,应该向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收汇重大隐患的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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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书面申请应该包括隐患名称、内容、整改情况以及隐患整改疗效评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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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对外分包、出租的,应该与承包、承租单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晰各方对车祸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负有统一协调和安全管理的职责。 #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强化对因自然洪灾可能引起车祸灾难的各种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防治举措。在接到自然洪灾预警时,应该立刻采取举措,强化检测监控,避免因自然洪灾引起生产安全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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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企业被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的,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诱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该在进行整改的同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提出书面延后申请,经同意后,可延后相应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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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车祸隐患监督检测职责时,企业应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第四章车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部门应该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根据职责分工,构建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管执法工作,督促、指导企业依法构建完善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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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企业举办隐患排查整治疗效情况进行进行核查、评估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类分级建卡,构建信息管理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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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应对四级以上重大车祸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建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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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应对五级以上重大车祸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建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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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应对二级以上重大车祸隐患和整改情况进行建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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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检测过程中发觉重大车祸隐患时,应该下达《重大车祸隐患整改指令书》,责成隐患单位立刻制订整改整治方案组织整改,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认定、分级和报告。重大车祸隐患排除前或则排除过程中未能保证安全的,应该依法勒令暂时停产歇业治理或则停止建设、停止使用。 #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车祸隐患报告后,应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是否构成重大隐患、重大隐患的等级、治理的建议等情况进行认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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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确觉得重大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下达《重大车祸隐患整改指令书》,并根据《湖北省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办法》进行公告、督办,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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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组织举办企业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监督检测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在检测中发觉属于其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车祸隐患时,应该及时通知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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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下达的《重大车祸隐患整改指令书》,应该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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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每季度将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企业重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统计剖析情况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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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六条对违犯本暂行规定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执行。 #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车祸隐患排查整治,根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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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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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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