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二号?百日攻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施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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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种楼房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家装工程,城市公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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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市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施行监督管理,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施行监督检测和业务指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施行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综合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施行综合监督管理。 #
巡警、公安消防、交通、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卫生、民政、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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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举办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该在协议中明晰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举办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举办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子开发的建设单位,应该筹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建设工程施行现场监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从保证施工安全的角度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压缩协议约定工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该根据规定单独立项估算安全防护举措费,并在招标文件中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给以单列。
建设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该将安全防护举措费以不高于80%的比列筹措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依据建设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完工时应该全额还清。
第十条建设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举措有关资料,并代办安全监督手续。 #
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在复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应急救灾机构设置,制定应急预案,并在提供安全施工举措资料时递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该将拆除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施工15日之前,根据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到拆除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分包建设工程时,应该依法年审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因违规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车祸的,由建设单位承当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该构建安全检测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测。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该有效协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第十四条施工涉及既有管道的,建设单位应该在相关管道权属单位的指导下,会同勘查、设计单位制定既有管道保护举措方案,并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权属单位签署保护合同,共同强化对施工及周边区域既有管道的保护。需对既有架空杆线施行入地、对既有地下管道进行迁移的,建设单位应该通知相关权属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相关权属单位应该给以支持和配合。 #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委托房子安全鉴别机构对周边区域建(构)筑物进行鉴别,并将鉴别资料提供给监理、施工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举措。因施工造成周边区域建(构)筑物毁坏的,应该依法承当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则监理单位送达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通知及停工整改通知时,应该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被勒令暂时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需开工的,建设单位应该在整改完成后,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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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勘测、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
第十六条勘测、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承当勘测、设计责任,应该分别在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中标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泥石流、坍塌等地质水灾的部位,提出保证各种既有管道、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安全的意见,并在复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
第十七条勘查单位举办室内作业时,应该采取举措保证各种管道、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的安全。因举措不当,造成各种管道、设施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毁坏的,应该依法承当责任。 #
勘查单位发觉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测报告不符或则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该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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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该及时解决施工单位发觉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则对设计文件的疑惑,减少工程风险。 #
对于特殊、复杂结构和超深基础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评估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编制指导性的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复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承当监理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监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负责,且只宜兼任1项委托监理协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最多不得超过2项;监理人员承当安全监理职责。 #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该有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该编制安全监理施行条例。 #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该审查下述内容:
(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从业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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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构建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安全防护举措费的使用计划,以及安全技术举措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施行情况;
(四)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以及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初验情况; #
(五)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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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该在建设工程施工时进行巡视检测,并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该推行旁站监理。根据规定须要初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
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则不停止施工的,应该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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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转租单位不得转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并应该在租赁协议中明晰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定期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施行修理和保养。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安全负责。安装前,安装单位应该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测,不得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该构建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根据规定配备相应数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且在同一时期只能承当一个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测,需变更时,应该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出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评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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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该根据规定对建设工程施行带班检测和带班生产,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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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该单独构建安全防护举措费使用表册,并在财务账上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情况应该定期报告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该定期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遵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步入新的岗位或则新的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则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第二十八条建筑钳工、架子工、起重讯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出席安全技术和专业技能培训,经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或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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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该进行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并按照建设工程特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则专项施工方案,拟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举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该根据规定员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方案组织施工。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应该组织专家对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时,施工单位应该严格依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随便修改,并由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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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既有管道和周边区域建(构)筑物导致受损的,施工单位应该采取安全防护举措,并委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根据规定定期对所参建的建设工程举办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负责人应该现场监督隐患整改,直到隐患清除。 #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整改的,施工单位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意见后,再报批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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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该停工整改。 #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该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构建相应的档案资料,保证设备的性能完好。 #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督促安装单位代办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使用登记。施工单位应该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汽车等特种设备。 #
施工单位应该定期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协议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维修、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该逐级构建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各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消防通道入口处设置显著标志。
第三十六条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应该由具有爆破与拆除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当,并制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
拆除现场应该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围挡。拆除作业时,应该设专人对危险区域和危险部位施行监管。拆除三层(10米)以上建(构)筑物的,应该采用机械或则爆破方法拆除。拆除工程施行爆破作业的,应该遵循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该根据规定在建设工程周边危险区域及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私自步入施工现场。遇狂风、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时,应该强化对危险部位的督察、检查,并采取安全举措。低温酷寒及冰冻寒冬天气时,施工单位应该对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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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以及工程作业基本竣工仍未完工初验的,施工单位应该安排专人做好现场保护,强化督察,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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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该对所参建的建设工程拟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推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总、分包单位应该根据应急搜救预案,分别构建应急搜救组织,配备应急搜救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习。 #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车祸,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死伤车祸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车祸。接到报告的部门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
第三十九条鼓励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代办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配齐具有相关专业和相应业务能力的安全监督检测人员,保障必要的安全监管经费和施行监督检测的设备、仪器。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规范安全监督检测工作,依法构建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相关机构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该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举措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举措或则安全施工举措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授施工许可证,不得复工建设。 #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则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该对列入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制定督察计划,对建设工程实体防护情况和承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检测或则随机确定抽检对象、随机确定检测人员,及时公开抽检结果。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承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构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
(二)安全防护举措费的筹措及使用情况; #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情况,以及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况; #
(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施行情况; #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代办情况,以及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代办情况; #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
(八)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 #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则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测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举措:
(一)要求被检测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寻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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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步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测; #
(三)纠正施工中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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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举措。 #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则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测职责时,对发觉的殃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应该责成相关单位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则整改不合格的,勒令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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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构建应对突发公共风波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相应的应急搜救队伍、装备、器材和物资,每年起码组织一次军演或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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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出席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车祸的调查。 #
第四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车祸及安全隐患进行控告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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