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08]25号),江苏省建设厅改名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本概况及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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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和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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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建材行业规划、改革和管理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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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
(六)降低推动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变革的职责。 #
(七)加大城乡规划管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动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当保障全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新政并指导施行。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新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施行工作;编制全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施行。
(二)承当推动住房制度变革的责任。拟订适宜省情的住房新政,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变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施行,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新政建议。 #
(三)承当规范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施行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新政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初审送审和监督施行,参与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的审查。 #
(四)负责组织施行工程建设施行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式、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种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施行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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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当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新政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农地使用权有偿出售和开发借助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新政,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回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施行房子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施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常年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新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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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全国城市建设的新政、规划并指导施行;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景色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施行;负责市级以上景色名胜区的审查送审和监督管理;组织初审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初审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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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当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落和小城镇建设新政并指导施行,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建,指导小城镇和村落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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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完工初验备案的新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车祸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测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新政并指导施行。 #
(十)承当推动建筑节能、城镇降耗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新政、规划并监督施行;组织施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动城镇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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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负责住房社保监督管理,确保社保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社保新政、发展规划并组织施行;制订住房社保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社保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社保信息系统。
(十二)主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建设厅办公地址:西安市西安街287号建设大楼4—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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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及职责 #
1、办公室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当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根据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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