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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3-12-1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公务员复检有哪些规范标准? #

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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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党员)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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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复检项目维护肝炎表面抗体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力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依照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将《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胃炎,不合格。乙肿瘤原携带者,经检测排除疟疾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胃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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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梅毒”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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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块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水肿但能触碰者;Ⅱ度,能看见囊肿也能触碰但不超出胸锁外耳肌前缘者;Ⅲ度,乳腺肿块超过胸锁枕骨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块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囊肿但能触碰者;Ⅱ度,能看见囊肿又能触碰,但在胸锁枕骨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枕骨肌边沿者。” #

四、将《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低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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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推论:通常是指须要做进一步检测,”修订为“暂时不作推论:通常是指须要复查,或做进一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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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条例”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冠心病”修订为“偶发冠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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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条例”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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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条例”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压损坏(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压损坏(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着力做好公务员录用复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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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

附件:《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梅毒”修订内容 #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肾病,不合格。 #

7.1条文解释 #

胰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由于各类缘由而有发炎、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胰脏生化检测上就是血浆谷氨酸羧基转移酶(ALT)和五味子谷氨酸羧基转移酶(AST)水平明显下降。造成贫血的病症好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麻疹病毒造成的病毒性脑炎,再者还有酒精性肝病、药物性贫血、自身免疫性贫血、遗传代谢性疾病等多种类型。疟疾对人体健康害处很大,非常是病毒性脑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为此,各类类型的现症痛风病人,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确诊,均作不合格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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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病毒性脑炎是由麻疹病毒导致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性。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头晕、食欲衰弱、恶心、呕吐、肝区胸痛、肝脏发炎及肝细胞损害,部份病人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公务员体检标准,病毒性出血热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出血热有乙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脑炎等5种。其中乙型、戊型贫血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患,经过医治多数病人在3~6个月恢复,通常不转为慢性胃炎;而甲型、丙型和丁型贫血易变迁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胃癌后肝硬化,极少数呈危重经过。慢性甲型、丙型脑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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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其他脑炎包括酒精性肝病、药物性肾病、自身免疫性肾病、缺血性肾病、遗传代谢性疾病、不明缘由的慢性肝病等,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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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精性肝病:因为常年大量喝酒所致的胰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丙酮对肝细胞也有显著毒性作用,因此造成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因而发生纤维化公务员体检标准,严重者可因反复肾病发作造成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病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病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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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生素性肾病:胰脏是抗生素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脏器,大多数抗生素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消除,但临床上个别抗生素会损害肝细胞,造成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胰脏生化检测异常,导致急性或慢性抗生素性肾病,如布洛芬、利福平、磺胺类等。抗生素造成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抗生素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就会引起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病;另一类是过敏性抗生素中毒,即个体对个别抗生素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食这种抗生素(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起肝细胞损伤,这类病人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流感、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

3)自身免疫性肾病: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男性,起病大多隐匿或平缓,临床表现与慢性甲型脑炎相像。轻者病症多不显著,仅出现肠道生化检测异常;重者可出现头晕、黄疸、皮肤搔痒等病症,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患,如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癌等。 #

4)缺血性贫血:缺血性贫血是因为各类相关原发癌症引起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病症造成肾脏衰竭,静脉血液未能回流肾脏而滞留在肠道,造成肾脏发生肿胀发炎、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肾脏生化检测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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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传代谢性疾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患。其共同特征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肿瘤累及肾脏同时累及其他器官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囊肿及转氨酶能损害外,同时伴有损坏脏器、组织的相应病症、体征及实验室检测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配体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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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明缘由的慢性肝病: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疟疾,仅指目前病症、病史不明的一些性病的合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病症将会找出特定的诱因而逐步降低。据恐怕,这类贫血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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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确诊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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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肝脏检测: #

1)常规检查ALT及AST,这两种酶在疟疾潜伏期、发病早期均可下降,有助于初期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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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头部B超:病毒性出血热的声像图常常呈弥漫性胃癌表现,但抗生素性肾病、酒精性肝病、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患所致的疾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分辨,因而,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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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漫性胃癌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征为胰脏肿胀,肝实质回声过高,光点稀疏,部份病人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肝脏壁增厚,粘膜肿胀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肾脏减小,肝回声提高,不均,光点粗大,可伴卵巢减小或/和门静脉外径增宽。 #

2、判定标准: #

1)血浆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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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浆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胃癌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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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选拔性复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病症及病症学资料常常不可靠,体征通常也不显著,故复检中应主要根据肾脏生化、腹部B超检测确诊或排除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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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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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所有关于梅毒的检查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肝炎项目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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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公务员复检中的肾脏生化检测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查数值较参考值上限重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测量结果均正常,可直接作出复检合格的推论。 #

7.3.3肾病的确诊包括临床确诊、病原学确诊及病理确诊。作为复检,只需依据判断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推论,有创性的肾脏穿刺病理学确诊方式不宜作为辅助检测项目。 #

公务员复检要求有什么 #

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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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3〕140号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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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痛风性肾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肾脏病等器质性肾脏病,不合格。先天性肾脏病不需放疗者或经放疗医治者,合格。 #

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智改变,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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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肾脏听诊有响声; #

(二)频发期前收缩; #

(三)心律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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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

第二条血糖在下述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大于;舒张压大于。 #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患,不合格。单纯性贫血性胃炎,血红蛋白女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合格。 #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述情况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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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腹膜炎,临床医治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医治后2年无恶变,经大专诊所检测无变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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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慢性支食道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食道扩张、支食道脑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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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慢性胰脏炎、溃疡性结肠癌、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癌症,不合格。胃次全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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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肾病及肝硬化,不合格。 #

第八条恶性脑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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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肾病、慢性肠管肾病、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患,不合格。乳腺功能减退医治后1年无病症和体征者,合格。 #

第十一条有脑炎病程、精神病程、癔病程、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常常呕吐头痛、失眠、记忆力显著升高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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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丘疹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痛风性关节炎等各类弥漫性结缔组织疾患,大动脉炎,不合格。 #

第十三条晚期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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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头骨缺损、颅内异物残存、颅脑畸形、脑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胰腺肿,不合格。 #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肛肠系囊肿,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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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脑炎、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白斑,爱滋病,不合格。 #

第十九条眼睛矫治视力均高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截肢另一眼矫治视力高于4.9(小数视力0.8),有显著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触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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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未列入复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病症,不合格。 #

复检相关规定 #

公务员录用复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诊所进行。诊所要着力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复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部长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复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复检标准。主检大夫要按照复检情况做出复检推论。复检诊所要加盖私章。 #

在复检中遇见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当复检工作的诊所要妥善处理。对于无法诊断的疾患,诊所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测。用人单位和考生对复检推论有疑惑时,容许提出体检要求。体检要求应在接到复检推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查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以体检结论为准。 #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试行) #

国家公务员复检标准及其条例 #

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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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痛风性肾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肾脏病等器质性肾脏病,不合格。先天性肾脏病不需放疗者或经放疗医治者,合格。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智改变,合格:(一)肾脏听诊有响声;(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律每分钟大于50次或小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

第二条血糖在下述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大于;舒张压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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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血液系统疾患,不合格。单纯性贫血性胃炎,血红蛋白女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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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述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腹膜炎,临床医治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医治后2年无恶变,经大专诊所检测无变化者。 #

第五条慢性支食道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食道扩张、支食道脑炎,不合格。 #

第六条慢性胰脏炎、溃疡性结肠癌、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癌症,不合格。胃次全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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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胃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

第八条恶性脑瘤,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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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肾病、慢性肠管肾病、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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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患,不合格。乳腺功能减退医治后1年无病症和体征者,合格。 #

第十一条有脑炎病程、精神病程、疗病程、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常常呕吐头痛、失眠、记忆力显著升高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丘疹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痛风性关节炎等各类弥漫性结缔组织疾患,大动脉炎,不合格。 #

第十三条晚期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头骨缺损、颅内异物残存、颅脑畸形、脑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胰腺肿,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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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肛肠系囊肿,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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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脑炎、梅毒、软下、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白斑,爱滋病,不合格。 #

第十九条眼睛矫治视力均高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截肢另一眼矫治视力高于4.9(小数视力0.8),有显著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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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触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

第二十一条未列入复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病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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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 #

公务员录用复检通用标准:不能患有肾病、牛皮癣等相应的皮肤病,也不能患有结核病,更不能患有肾病、心肌炎等肾脏疾患。 #

但下述情况合格: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腹膜炎,临床医治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医治后2年无恶变,经大专诊所检测无变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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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机构的医务人员确切掌握《标准》,严格执行复检操作规程,使公务员录用复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卫生部、人事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编撰了《公务员录用复检操作指南(试行)》。 #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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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公布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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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录用兼任校长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投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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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名者给以适当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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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

公务员录用复检标准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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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检测 #

外科、外科、耳鼻外科、眼科、妇科(未婚者)检测(按复检表逐条进行)。 #

二、化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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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常规2、尿常规3、肝功能:SGPT,蛋白,HBS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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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纯HBSAg阴性者检查肝炎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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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纯SGPT异常(HBSAg阳性)者,一周内容许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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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检测 #

1、肝胆B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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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胸透(有疑惑加摄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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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时增检心电图、心超声检测。 #

录用国家公务员复检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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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器质性肾脏血管病(痛风性肾脏病、先天性肾脏病等)不能录用。 #

2、体检时,遇有下述情况,排除肾脏病理智改变,可以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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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诊时肾脏无病理智响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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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多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把握),复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弯腰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测,排除“心肌病”。 #

(3)心律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

3、血压在下述范围内,可以录用:收缩压12.00-18.66Kpa(-)舒张压6.00-12Kpa(-)。 #

4、单纯贫血性胃炎,血红蛋白女性低于9克/dl,男性低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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