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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1-0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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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会规〔2023〕18号 #

各盟市财政局,哈尔滨、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宁夏塔城林管局,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宁夏有关单位: #

为强化宁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培养缔造高素养的会计人员队伍,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23〕33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3〕10号),对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内财会〔2014〕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印发大家,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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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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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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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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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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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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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3〕10号),结合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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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合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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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该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具系统性、前瞻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该遵守下述基本原则: #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建立知识结构、全面提升素养。 #

(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掌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全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

(三)强化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法,提升继续教育质量,产生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公正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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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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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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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该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第二章管理体制 #

第七条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行统一规划、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订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政,对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各盟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旗市级财政局负责具体施行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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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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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属地区完成继续教育。 #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

公需课目包括会计人员应该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该把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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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手册、专业课目手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规划、指导,并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目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规划、指导,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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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除必须完成专业课目的继续教育外,同时必须完成公需课目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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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继续教育的方式。会计人员公需课目继续教育的方式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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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专业课目继续教育的方式有: #

(一)出席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通过的网路培训机构的网路培训。 #

(二)出席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

(三)出席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承当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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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大会。 #

(五)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含职校,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当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内蒙古会计从业,或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出席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

(六)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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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式,应该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性。同时,积极推广网路教育等方法,提升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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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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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多于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不多于6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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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区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摊销之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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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进行信息档案调转,必须在调出地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随信息档案转至调入地。调入自治区以内的会计人员内蒙古会计从业,没有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或信息档案中没有记载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必须补学完成继续教育。 #

第十二条出席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方式的专业课目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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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投档的,折算为90学分。 #

(二)出席会计类专业大会,每晚折算为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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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评的,折算为90学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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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承当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

(五)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整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整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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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

(七)出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的,每半天不得超过12学分,学分数由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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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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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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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构建了继续教育学分建行,用于登记、累积会计人员通过各类方法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系统同时完善了包含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完成内容、完成时间等在内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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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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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通过网路培训方法进行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由网路培训机构通过系统插口的形式计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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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通过现场培训方法取得学分,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现场培训流程手动形成记载学分的信息,由培训机构递交财政部门初审,手动计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交行。 #

(三)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通过,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在会计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直接计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交行。 #

(四)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含职校)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会计人员必须在当初11月30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会计类专业在校中学生申报备案。备案通过的会计类专业在校中学生,其继续教育学分从备案通过年度开始的在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度12月份计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交行。 #

(五)其他方法或其他情形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于当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申请】中申请登记,由财政部门初审确认后在学分建行中进行记载。属于跨年度申请的,管理机构不予初审登记。会计人员申请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和查询查证网址。 #

其他形式或其他情形完成继续教育包括: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合格;出席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的会计相关考试;独立或合作完成会计类研究课题;独立或合作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或合作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出席会计类专业大会;财政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方式。 #

第五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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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网路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联通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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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承当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现场培训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

(三)拥有与承当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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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建立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

(五)才能完成所承当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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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应该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大学、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举办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会计人员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成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专业课目继续教育现场培训机构。 #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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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备案评审的形式定期确定符合条件的专业课目网路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专业课目继续教育现场培训机构施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区财政部门确定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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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管理。 #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根据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完善继续教育师资库。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按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学习年限、考试考评、学分记载等情况。 #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目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现场培训班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按培训流程进行日常管理、考核并记载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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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完成专业课目继续教育的证明,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自行复印,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会计人员完成公需课目继续教育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年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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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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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拉拢生源,恶意竞争,搅乱继续教育管理秩序; #

(二)将继续教育任务转包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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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则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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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则只收费不培训; #

(五)聘用不符合要求的师资举办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混乱,导致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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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窃取会计人员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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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服从财政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

(八)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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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考评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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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该构建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出席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评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

用人单位对在岗会计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的年度考核结果,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计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连续三年没有考核信息的在岗会计人员,第七年手动转为非在岗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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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任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则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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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该强化对会计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的考评与评价,并将考评、评价结果作为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比、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根据之一,并列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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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准许其通过网路培训方法补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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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作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其档案信息转到异动人员数据库,不再对其信息进行管理。因为未完成继续教育转到异动人员数据库的人员,假如还在从事会计工作,在补学完成继续教育后,可以向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恢复步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该依法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会计人员专业课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该定期组织或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当之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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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财政部门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会计人员早已被单位任用(聘用)的,必须通过申报备案以及信息采集步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受财政部门、社会相关部门的监督。故意不申报备案步入系统接受监督,不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的视为不诚信行为,《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将在公众查询中向查询者告知并提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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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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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内财会〔2014〕9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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