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合称举行者),在##市范围内,借助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展的从事以中中学中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中学英语、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施行与中学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则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辅导补习等培训服务。声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棋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举办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开展施行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筹建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须要,其数目和规模应该符合教育发展需求。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强化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筹谋、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举办,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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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培训机构应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开展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规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移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力和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开展者应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移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力和完全刑事行为能力;联合开展者,应递交合作办学合同,明晰各举行者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权利义务,举行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记入培训机构创办资金的,应明晰各举行者记入创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中学和教职职工不得开展或参与举行校外培训机构。第七条申请筹建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多于20亿元。(二)具有才能满足教学须要且符合安全条件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办学场地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高于平方米。根据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中学生斜视防治要求,租赁场地办学的租约不得多于3(三)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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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班主任队伍和管理人员,专职班主任不得多于3与所聘班主任和管理人员签署劳动协议。培训机构负责人(书记)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班主任资格证,且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原则上年纪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五)有符合要求的办学章程。第八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办学层次和类别规范命名,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营利性公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关于营利性公办中学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23〕156号)之规定;非营利性公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之规定。第九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培训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教育、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审批和登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社会组织、个人申报筹建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第十一条申请举行培训机构,开展者应该递交下述材料:(一)名称预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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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办中学申办申请表》。(三)举行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无犯罪承诺,自然人举行者本人身分证。(四)开设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五)拟聘机构负责人(书记)身分证、学历证明、职任职资格证明、无犯罪承诺;拟聘班主任身分证、教师资格证。(六)办学章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党的建设内容;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监事会、监事会或则其他方式决策机构的形成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中学法定代表人;中学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登记为营利或非营利;举行者与培训机构间的权力、义务;中学自行中止的事由;章程更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七)办学场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校舍消防初验合格意见书或备案表(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八)党组织建设材料。(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行者递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述程序申领:(一)初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递交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
(二)联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社会需求情况,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制定是否准予办学。(三)公示。将拟准予办学的决定在当地教育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颁证。公示无异议,将核准的办学许可证颁授给申请者。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在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可向社会招生。并将《民办中学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护照的正本,以及收费标准和退钱办法在明显位置上墙公示。培训机构推行“一点一证”,不得以合作办学、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中学办学许可证》。第十四条培训机构举办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该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五条培训机构举办英语、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中学同期进度;制订科学的培训计划,每堂课授课时间不超过45分钟,讲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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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举行或变相举行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行,禁止组织与升学招生相关的测试和应试培训班。第十六条培训机构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独立开办建行帐户,明晰财务负责人,按规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置会计凭证,会计和文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记)与财务人员之间施行亲属回避制度,不得一次性缴纳时间跨径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缴纳其他费用2024法考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则强行集资。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钱事宜严格依照双方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领。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完善风险基金,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第四年开始,于每年1210日至31日期间按当初杂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并交到审批机关指定的专户储存,风险保证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初杂费收入20%的不再缴存。第十八条培训机构须在政府部门觉得能履行管理职责的建行中选择一家筹建账户,并与农行签署账户管理合同,明晰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培训机构向学员所缴纳的培训费用均应缴入此账户管理,农行根据签署的合同代办账户对外支付,以及通过系统对接方法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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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在发布前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该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全称、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方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该构建中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中学生学业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的举行者为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要构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应通过为参训对象订购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手段,防范和化解安全车祸风险,要配备1名以上的专(兼)职安全员(原则上年纪不超过60周岁),不得借助非专用校巴接送中学生,不得为中学生提供吃住。培训机构必须履行防传染病、防强奸、防欺辱、防虐待等安全职责。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着力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拟定应急疏散预案;(二)根据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完好有效;(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组织防火检测,落实消防“四个一”职责,及时清除起火隐患;(五)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 #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各部门根据《##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定期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构建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培训机构施行联合惩戒。第二十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推行验车制度并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对于验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给以停止办学,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当初年检定为不合格。(一)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新政,违背教育法规,导致严重负面影响的。(二)为全日制中学代理或变相代理招生的。(三)忙于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四)伪造和私自出售办学许可证的。(五)私自改变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行者的。(六)三年度内未正常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的。(七)违法刊载招生广告,采用有偿招生等手段拉拢生源的。(八)严重损害教员工、学员合法权益的。(九)违背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十)违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五章变更和中止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者、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地址的变更,应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递交如下材料:(一)变更申请表。(二)变更决议。(三)变更后的办学章程。(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五)拟变更举行者、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地址需递交与之相关的财务、资质证明、名称登记、办学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的合并,须经原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2024法考的培训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递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合并决议。(三)举行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自然人举行者本人身分证。(四)财务清算报告。(五)合并后机构负责人(主任)身分证、学历证明、职任职资格证明、无犯罪承诺。(六)合并后的办学章程。(七)党组织建设材料。(八)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九)办学场地证明。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中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推动法》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提供下述材料:(一)中止申请表。(二)中止决议。(三)财务清算报告。(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图章。第六章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勒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一)不按规定申领招生备案手续的。(二)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三)举行或变相举行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大赛的。(四)超出许可办学范围举办办学活动的。(五)聘用中中学在职班主任兼任教学工作的。(六)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代办变更手续的。(七)财务、资产和安全管理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