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

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原适用10%交纳率的,交纳率同步调整为9%。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农副产品税率是多少,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根据10%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即对农产品深加工给与1%的加计交纳。 #
加计交纳涉及三个文件 #
农产品销项税额加计交纳,最早出现于2023年,涉及三个文件,经历两次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新政的通知》(财税〔2023〕37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则进口农产品(含粮食)税率调整为11%。同时规定,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交纳力度不变,保持13%的交纳率,即按当时农产品适用的11%税率加上2%的加计交纳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23〕32号)将原适用11%交纳率的购入农产品,交纳率调整为10%。对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给与2%的加计交纳,即根据12%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自2023年4月1日起,39号公告将农产品税率进一步调整为9%,同时将加计交纳率调整为1%。
加计交纳的适用范围 #
农产品销项税额加计交纳,是专属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规定,即10%交纳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入的农产品。实务中需掌握以下三点。 #
(一)划入核定交纳的农产品不适用加计交纳新政。以购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划入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范围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份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适用核定交纳新政的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交纳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
(二)加计交纳新政仅针对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适用免交增值税新政的农产品。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入适用免交增值税新政的水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收据,不得作为估算抵扣销项税额的账簿。 #
(三)确切分辨用于深加工及其他业务的农产品。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农副产品税率是多少,应该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销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估算加计交纳,统一以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或以农产品竞购收据或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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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账簿及销项税额确定 #
农产品加计交纳是基于其销项税额估算而得。农产品销项税额根据交纳账簿不同,其销项税额的确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
(一)取得通常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
(二)取得(出具)农产品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的,以农产品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须要注意的是,不论竞购或销售收据,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新政出具的普通收据。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出具的免税收据,不得估算抵扣销项税额。
(三)从按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产率收取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收据的,以增值税专用收据上标明的金额和9%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这儿指出取得的必须是专票,倘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收据,不得估算抵扣销项税额。
加计时点及纳税申报 #
农产品加计交纳属于销项税额的一部份,与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销项税额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反映,但其申报时点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的补报,却有其非常规定。与2023年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入农产品时,应根据农产品抵扣的通常规定,依9%的税率估算抵扣销项税额。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账簿的不同,分别《附列资料(二)》的第2、3、5、6栏次。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假如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销项税额。例如,5月份购入一批农产品,购入时根据9%估算抵扣销项税额;6月份生产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销项税额。 #
《附列资料(二)》填报时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
(一)纳税人将购入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交纳的农产品销项税额,补报在第8a栏“加计交纳农产品销项税额”。该栏只需按规定估算填列“税额”,与执行核定交纳办法的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补报方式相同,均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第6栏“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填报的内容包括两部份。一是纳税人本期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出具)的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税额”栏按“农产品销售收据或则竞购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9%”计算补报。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收据,税额按“增值税专用收据上标明的金额×9%”计算填列。但若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销项税额,按3%的征产率在第1至3栏中补报。 #
(三)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主要由补习期纳税人补报。非补习期纳税人必须在认证通过,或在增值税收据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补报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据悉,本栏还可补报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据。 #
应用举例
某乳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加工生产各种蔬菜罐头,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23年5月,从通常纳税人处购进猕猴桃100吨,含税总价8720元/吨,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收据上标明税金为72000元,并于收据取得当月通过增值税收据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从农民处竞购橘子50吨,总价3000元/吨,按规定出具农产品竞购收据。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香蕉80吨,含税总价4120元/吨,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收据,全部用于生产蔬菜罐头。6月份生产领用80吨草莓、50吨橘子和70吨香蕉。为易于讨论,假定无其他业务发生。 #
原材料购进时,按规定确认原材料价值及对应的销项税额。5月购进猕猴桃的销项税额为72000元,购进香蕉的销项税额28800元(4120×80÷(1+3%)×9%),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竞购橘子的销项税额为13500元(3000×50×9%),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
借:原材料——黄桃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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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建行存款 #
借:原材料——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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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贷:现金
借:原材料——菠萝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建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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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领用时,按规定估算农产品销项税额加计交纳。6月生产领用80吨草莓,可加计交纳6400元(×80÷100×1%);50吨橘子可加计交纳1500元(×1%);70吨香蕉可加计交纳2800元(÷(1+3%)×70÷80×1%)。6月份该公司农产品销项税额可加计交纳10700元(6400+1500+2800),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a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原材料——黄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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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桔子 #
原材料——菠萝。 #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凤台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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