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会协〔2023〕9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全国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按照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要求,结合全国实际,我会制订《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23年12月17日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商会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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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
青海省注册会计师商会2023年12月22日附件: #
青海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商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脱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到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应申领转所手续。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商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代办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该代办转所手续:
(一)拟申请筹建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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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
(四)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须要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第四条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代办转所: #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负责清算工作的; #
(二)因执业行为遭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测、调查,检测或调查推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未申领完成股权出售(清偿)、工商变更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未依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订立的劳动协议或则其他合同、约定,办好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
(六)在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一年的(事务所因故中止、总所与分所之间转所、个人特殊缘由等情况不受本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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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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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省注协觉得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商会代管: #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
(二)已补办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到的; #
(三)省注协觉得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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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代管年限最长为一年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超过一年尚未转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撤消、注销其注册。 #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代办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见附件1),省内转所一式三份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而申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见附件2)替代; #
(三)与转到会计师事务所订立的劳动协议原件及打印件; #
(四)有关部门开具的人事关系在转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证明或退职证明。离休人员递交退职证原件及打印件,退职人员递交有效退职证明;
(五)收取社会保险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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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收取医保,提供由转到、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其收取的近来1月和离所前12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需由公积金机构开具。 #
2.如公积金为注册会计师个人收取,提供个人交费的社保证明原件,同时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报销公积金费用的报销账簿原件及打印件。 #
3.退职人员需提供由退职单位为其收取的近来一年的社保证明原件。 #
(六)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七)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无财务、业务等遗留问题证明; #
(八)兼任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股权出售证明或清偿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及打印件;
(九)身分证打印件; #
(十)转所申请人近来一年内开具的1份执业报告原件及打印件;
(十一)从外地转到我省的注册会计师若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向省注协培训部递交外地商会开具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第七条代办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商会代管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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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原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签章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如新设事务所一式四份,跨省新设事务所一式五份; #
2.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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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中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
4.兼任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股权出售证明或清偿证明、工商变更证明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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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流程:
(一)通常转所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同时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转所申请; #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私章,同时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并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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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第六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转到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
跨省转所转到河北时,在转出地市级商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注协。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转到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市级商会签订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该经转到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市级商会重新确认。 #
(二)转商会代管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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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私章; #
3.将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与原会计师所中止劳动(聘用)关系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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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筹建新会计师事务所或未落实转到会计师事务所而转为商会代管的,应该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暂存在省注协。待新所筹建或确定转到会计师事务所后,再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送转到会计师事务所,并打算前述第五条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再度按本条第一款报送省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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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测期间除外)受理转所申请资料,按月集中初审代办,并将结果发文给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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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校长会计师授权该事务所其他负责人订立转所意见的,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转到或转出,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私章,会计师事务所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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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申领转所期间执行业务的规定。 #
(一)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市级商会代办期间,仍未离开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订报告; #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申领完毕时,不得在转到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并签订报告; #
(三)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到商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业务并签订报告。 #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办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省注协收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调处,向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征求缘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征求函后向省注协提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资料和证明的理由及注册会计师不符合转所规定的相关证据。
反省注协调处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尚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不得转所的情形外,省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代办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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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所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觉得必要时,可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或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造假的,商会将给以通报批评; #
符合撤消、注销注册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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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商会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原《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鲁会协[201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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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姓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先前转所时间及转出所名称是否为原所股东(合伙人)是否完成股权出售(清偿)手续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数是否通过本年度任职资格检测是否缴纳当初会费何时与转出所解除或中止劳动协议人事档案储存单位何时与转到所签订劳动协议协议号是否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何时从何单位离退职转所申请:
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签章:年月日转出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校长会计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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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签章) #
年月日转到所意见(如不同意,请列明理由):校长会计师签字(事务所签章) #
年月日转出地注协意见:(签章) #
年月日转到地注协意见:(签章) #
年月日备注:此表由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注协及转到地注协各存留一份; #
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可向申报新设事务所的财政部门提供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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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序号姓名证书编号个人意见(签名)转出(迁入)所意见: #
书记会计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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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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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转到(迁往)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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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会计师签字: #
(事务所签章) #
年月日转出地注协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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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转到地注协意见: #
(签章) #
年月日备注:此表由转出(迁入)所、转入(迁往)所、转出(迁入)地注协及转到(迁往)地注协各存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