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各民政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养老服务业》(民政部、财政部等13部门)(民政部)根据下发[2023]25号的相关要求,现正在完善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补贴。
一、建设补助申请条件调整 #
将《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给予补贴的通知》(金民发[2023]69号)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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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限制。 #
(二)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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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2023年)发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调整平均床位面积,新建私人养老机构床位数量养老机构超过300张(含)的,按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算,床位数不足300张的山西财政厅网,按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算平方米; 改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量在100张(含)以上的,按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床位数量按100张以下计算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 改造后的私营社区老人日托中心按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
2、运营补贴申请条件调整 #
关于《关于社会力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23]39号),“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并已开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超过一年的,给予运营补贴。” 《经营补贴由许可部门同级财政承担》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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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限制。 #
(二)调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条件。 收容经济困难老年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无论经营性质如何,按照上述老年人人数平等享受经营补贴。 #
(三)经营补贴由养老院登记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三、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相关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坚决杜绝补贴资金虚报、虚报行为。 严禁截留、挪用、套利补贴资金。 对骗取补贴的,将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山西财政厅网,不再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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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
2023 年 4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