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

金国资发[2023]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省委、办、厅局,各省属企业、在山中央企业: #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3]22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 《印发加快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剥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23〕1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社会职能改革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晋发[2023]26号)和《山西省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分开的实施意见》(晋发[2023]26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与社区分离划转的指导意见》精神《国有企业管理职能》(国资改革[2023]8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财政厅网,现就剥离市政等国有企业职能提出以下意见与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相符的行政管理和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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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
(一)工作目标。 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与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符的职能将移交市(县)政府。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任务,2023年底前全部任务完成。 #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共同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实行专业化管理,将国有企业承担的与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给市(县)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国有企业减重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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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市政设施移交范围。 国有企业管理的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的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镇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移交市(县)政府管理。 #
(二)山西中央企业或省属国有企业承担的生活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与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功能,原则上应移交所在地市(县)政府管理。 市(县)政府不能接受的,企业可以自行关闭、撤销或者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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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市(县)政府协商后,可以移交市(县)专业机构管理; 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置。 其中,对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四)国有企业生活区内的人民防空设施符合防空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移交市(县)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转让企业应当自行注销或者与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一并转让。 国有企业生产作业区域内的人民防空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处理。 确需设立企业的,企业应当加强管理; 无明确要求的,由企业自行办理。 #
(五)国有企业防洪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处理。 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且符合当地防洪规划的,资产、设施、设备无偿移交市(县)政府,由专业机构管理。 双方将通过双方协商妥善安置员工。 无法转移的,由转移企业妥善安置。 不符合当地防洪预案的,企业应当自行处理,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防洪工作,确保企业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
3. 转学手续
(一)市政设施移交。 国有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县)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受理部门或者单位。 交接双方应当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办理交接事宜。 对损坏或者丧失功能的给排水设施,经转让企业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改进。 2023年起,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市政设施出让相关费用。 #
(二)移交社区管理职能。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下放到市、县政府。 国有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 市(县)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查明责任单位山西财政厅网,并与国有企业协商办理移交事宜。 接收事务并建立相关工作联系。 设立的职工家属街道办事处和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与企业完全脱钩,现有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设施一并移交。 尚未建立管理机构、未依法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域,划归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域基础。 #
(三)人民防空设施移交。 国有企业应当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 市(县)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受理部门或者单位。 双方协商具体转让方案并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
(四)防洪设施移交。 国有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县)政府提出申请。 市(县)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受理部门或者单位。 双方协商具体转让方案并办理正式转让手续。 #
四、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市政、社区等职能划转,在省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分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积极开展工作。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承担本地区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优化整合资源,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市政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人防设施、防洪设施、社区工作、转出国有企业信息化建设等建设和管理的合理资金需求纳入相关预算。接收部门。 #
(二)落实企业责任。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动市政管理、社区管理、人防、防洪等职能向所属企业转移。 国有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回归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 #
(三)合理安排人员。 企业转移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的职工,按照现有职工优先的原则,妥善安置。 其中,受聘人继续聘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 其他人员将由搬迁公司妥善分流安置。
(四)资产无偿转让。 国有企业移交市政、社区管理、人防、防洪等职能涉及的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金融资产转让的通知》规定,无偿划转资产。 《企业间社会职能分离有关管理问题》(财企[2005]62号)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划转企业须开展划转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 多个股东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减少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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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监督指导。 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指导,跟踪工作抓紧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市政、社区管理、人防、防洪等职能分离问题。 与移交过程相关的问题。 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指导和推动社区治理,切实提高社区服务机构为搬迁社区居民提供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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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
2023 年 9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