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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2024-02-1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实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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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通知》(市政发〔2023〕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实习工作,加强建设就业实习平台,扩大就业实习范围,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推进就业实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实习工作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完善就业实习管理制度 #

积极落实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我市就业实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就业实习(以下简称实习)的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和完善就业实习政策,制定年度就业实习计划,指导实施就业实习。负责就业实习工作,确定市级就业实习示范基地,协调分配就业实习补贴资金、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分配就业见习补助资金; 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组织的实施,包括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就业见习人员等。供需匹配、就业见习人员培训、就业见习人员审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生活补贴发放及就业见习人员相关数据报送等; 区、县、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发放。 #

二、加强就业实习基地申报和就业实习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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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我市就业实习工作实际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能提供良好就业实习名额的企事业单位,有能力指导就业实习师资,提供高素质的就业实习师资。就业实习岗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开展就业实习工作。 申请单位申请的就业实习岗位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员工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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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条件的单位须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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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西安市就业实习基地申请审批表》(附件1)、《西安市就业实习指导员登记表》(附件2)、《西安市就业实习岗位需求信息表》(附件3)、以及加盖公章的法定登记复印件资质证明、单位公章等材料。 #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总结完毕后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出具文件予以确认。 经认定后报市人才中心备案,就业实习基地即可开展实习工作。 #

(三)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符合毕业年份(即毕业当年1月1日起12个月)且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大专毕业生大专以上。 特殊教育院校高级工科班、预科技师班、职业教育班毕业生以及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可申请参加就业实习; 申请参加国家级贫困县、困难边远县就业实习的范围,可扩大到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

(四)申请就业见习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西安市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附件4)等材料; 毕业当年在校学生还应提供在校证明(附件5); 已离校且未就业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已通过年审并登记为失业人员)及其毕业证明复印件; 失业青年还应当提供《就业创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通过年审并登记为失业人员)复印件。 并登记为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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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申请的见习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区、县、开发区政府官方网站或者公共服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就业见习基地与实习生签订了《西安市就业见习协议》(附件6)。 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习生次月1日入职。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留用的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每位学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部委生活补贴”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毕业生可优先进行就业见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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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就业实习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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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见习生在规定的见习期限内享受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包括就业见习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 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实习生按规定正常上班的,按月规定标准发放当月就业实习生生活补贴。 每月出勤时间在10至15个工作日的,按月规定标准的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生生活补贴; 每月出勤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 如果您在工作日上班,则不会领取该月的就业实习生活补贴。 鼓励见习就业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向见习就业人员额外发放生活补贴。 #

(二)就业见习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年度就业见习生计划和各区、县、开发区近三年任务完成情况计算确定年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将预拨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

各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公示的下个月就业实习生无异议名单,为就业实习生在上岗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于每年10日前发放就业实习生。每月根据上个月的评估结果进行评估。 生活津贴。 #

(三)对考核合格、每年接收就业见习人员50人以上且保留率不低于50%的见习基地,给予就业见习基地每人一次性保留补贴2000元根据保留的员工数量。 当年符合申请一次性保留补贴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于次年一季度向所在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经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初审、公示后,报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资金申请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 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拨付至就业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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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就业实习工作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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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就业实习基地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区县、开发区要积极组织区内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业务培训。 各就业见习基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加强对全区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督考核,并保存检查记录。 全年国内就业培训基地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检查内容包括基地见习生制度建设、见习导师配备、见习生岗前培训等制度落实情况; 学员就业期间,必须对学员的就业状况进行一一核实。 、考勤记录、实习期限、补贴发放等; 了解和了解实习工作开展情况,约谈不少于20%的就业实习人员,并填写《西安市就业实习工作检查登记表》(附件7); 同时,每季度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电话抽查至少一次,抽查率不低于就业见习人员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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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不规范的就业见习基地,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退回违法资金,取消学员基地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于学员经费的申报和分配。 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谎报学员人数、期限、骗取、勒索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经查实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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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就业培训生的考核和管理。 实习期满后,就业实习基地应根据学员实际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对技能考核水平进行评价和反馈,出具实习考核报告,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机构备案。 实习生实习期间无故旷工连续一周或者累计十五天以上,不遵守实习生纪律,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或故意、过失等对就业见习基地造成损害的,就业见习基地可以提前联系劳动者。 终止就业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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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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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分工。 建立健全就业实习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和专职人员,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坚持按期进行,确保实习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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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泛宣传动员。 各区县、开发区要广泛宣传就业实习计划和政策措施,根据实习对象学历、专业特点和就业需要,积极组织实习岗位推荐、双向选拔谈判等活动实习基地。 #

(三)确保资金安全。 各区县、开发区要规范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拨付就业见习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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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的通知》(市人民社会保障局2023 ] 第24号)本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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