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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4-02-1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一般声明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人等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改正的; 以诈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将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具体如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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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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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0月28日发布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是为了推动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根据《关于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领域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参保人员、领取福利劳动者等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

第四条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人员或者受益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改正的; #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为20人以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或者从中获利2万元以上的; #

(三)以诈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金额超过一万元,或者不足一万元但被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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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谎称、超领社会保险待遇6个月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这样做,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能按时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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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未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返还社会保险基金预缴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还款能力但拒绝还款,金额超过1万元;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时,书面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形式(包括电子文本,下同)。 如果当事人被一次性通报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风险提示,且当事人书面承诺符合通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虚假承诺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索要相关证明,并按照当事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各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跨部门行政协助等方式,对当事人承诺内容进行核实。 当事人违反承诺,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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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时限等。包括其发表声明和辩护的权利。 经审查,当事人答辩理由不成立或者逾期未提出答辩的,应当作出纳入答辩的决定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并通知当事人。 纳入决定应说明: #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关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负责人; (二)列入的事实和理由、依据、期限、处分措施、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救济期限等; (四)整改方式及期限、信用修复方式及其他名单退出方式告知等。 #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纳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其他相关媒体。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纳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信息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保险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应在《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2023〕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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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第五条第(一)、(四)、(六)、(七)项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一年。年。 期满后,将自动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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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现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再次出现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第五条实行联合惩戒。 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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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进行首次审查。 )、(6)和(7)。 (一)对符合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失信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督促3个月内整改。 失信主体整改后,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并提前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

第十二条 失信主体未按期改正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信用修复的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部门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并提供已履行的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恢复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确认后,提前将其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

第十三条失信主体被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立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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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失信主体从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中剔除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与法律。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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