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的发展历程及发展趋势

资料: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介绍及运行情况
摘自《中国经济网》2011年8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等工作。 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
在动产融资登记方面,征信中心目前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简称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及公示系统(简称登记公示系统)两项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称为融资租赁登记系统)。 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为履行物权法第228条赋予的登记职责而建设的电子登记查询系统。 2007年10月1日上线上线。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需要,在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的登记系统,解决权利登记和登记问题。融资租赁的披露。 该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投入运行。两个登记系统均通过互联网上的征信中心官方网站提供服务。 #
一、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背景 #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 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以名义价格购买租赁物,租赁物的所有权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在阻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诸多因素中,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缺乏租赁登记制度。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 在承租人占有的假象下,如果租赁物的权利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出租人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打击“善意第三人”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合法授权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公示,以确定同一事物的权利优先权。 但目前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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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计划。 经过三年多的起草工作和征求意见,《融资租赁法(草案)》形成。 明确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该草案并未纳入法律审查计划。 在立法受阻之际,应融资租赁行业的要求,在租赁行业行业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共同努力下,征信中心基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理念,启动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建设。????坚持实践为主,推动立法进程。 。 #
二、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特点
融资租赁登记的目的是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性,揭示租赁物上存在的动产租赁关系,以便第三方通过查询登记系统,快速、方便、清晰地了解租赁交易关系。 ,并避免重复相同的事情。 有风险的交易。 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等需要对租赁物进行产权公示的单位,均可注册成为该系统的普通用户,进行登记和查询。 #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电子登记系统。 与传统的动物产权登记相比,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全国统一,无地域限制。 注册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系统,任何人只要能连接到互联网就可以登录系统; 二是公开登记,登记内容有限,仅要求登记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等信息,不公开与形象权无关的信息。 商业敏感信息; 第三,注册流程简单,注册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输入。 只要注册要素齐全,提供的信息格式符合注册机构的要求,即可完成注册; 四是查询方便,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查询。 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了解具体主体的产权归属。 #
三、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
征信中心结合租赁行业需求,经过调查研究,借鉴和借鉴有关部门的建议,确定了融资租赁登记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建设框架,包括以下要点: #
(一)融资租赁是有形动产的租赁登记,不包括租赁物和用于消费的房地产。 原因是,使用租赁物进行个人和家庭消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与商业目的的交易活动性质不同,因而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管辖范围。 在我国,房屋等房地产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点。 因此,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财产仅限于动产。 #
(二)登记时无需区分融资租赁和非融资租赁业务。 办理租赁登记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其占有权转让或者抵押租赁财产。 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非融资租赁,租赁期限越长,这个问题就越严重。 实践中,无论何种形式的租赁,都需要披露权利,而实践中很难区分两者。 因此,参照国外立法,登记的租赁交易形式既包括融资租赁,也包括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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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登记本质上是租赁交易关系的登记和披露,而不是租赁动产所有权的登记。 登记的目的是提醒第三方交易主体对某种动产可能享有的权利。 注册本身并不产生权利。 因此,登记机构无需对登记合同和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
(四)登记时无需提交租赁合同。 提交登记的内容只需包含披露租赁交易关系所需的信息,包括租赁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和标的物的描述。 无需提交租赁合同。 #
四、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运行成效 #
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上线以来运行平稳,得到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积极支持和广泛认可。 截至2011年6月底,共有96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用户(约占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总数的一半),分布于北京、上海等20个省市。 。 其中,外资租赁公司50家,内资试点租赁公司30家,金融租赁公司16家(实际15家,其中分公司1家)。 #
(一)注册情况 #
一、各类机构注册情况 #
截至6月30日,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累计登记32705起,其中初始登记31206起。 注册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租赁公司,也有一些其他机构。 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注册2750家,内资试点租赁公司13421家,外资租赁公司10262家,其他机构6272家,分别占注册总数的8%、42%、31%和19%分别。 各类用户注册状态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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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各类机构登记情况(单位:笔) #
2、报名区域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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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区来看,全国共有20个省市注册了融资租赁,但注册量相对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 其中,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分别位居登记量前五位。 交易笔数分别为 10,773、6,725、5,565、4,624 和 1,412。 五省市累计登记量约占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登记总量的85%(详见附件1)。 #
3、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开辟了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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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1年6月末,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首次登记的承租人为中小企业的有8,915户,占首次登记总数的29%; #
承租人中小企业登记涉及的租金金额约为904.58亿元,占登记系统记录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额1833.99亿元的49%。
2、询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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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1年6月30日,共有来自29个省市的506名用户登录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共发生查询8080次,提供查询凭证475份。 其中,普通用户295人,咨询5741次;普通用户211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咨询2339次。 全国各省市查询详情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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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系统普通用户295家,分布于全国28个省市,其中金融机构176家(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150家、地方金融机构20家、外资银行5家、其他金融机构1家)、租赁公司75家、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44家。 来自各类机构的咨询量分别为804件、4607件和330件,分别占普通用户咨询量的14%、80%和6%。 常见用户查询的各种类型如图2所示:
图2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常用用户查询情况(单位:笔)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全国27个省市共有通用用户查询系统211个。 其中,上海市、江西省、北京市、江苏省位列前四位,共计1755条询价,占普通用户询价总量的75%。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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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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