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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速来查看

2025-07-12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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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安全至上、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切实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对《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各位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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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首条旨在执行“以安全为首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考虑本省的具体情况,特此制定本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指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关键领导、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实施扣分,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制裁的行为。本省区域内正在进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需对下级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扣分制度执行上的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在第二章关于企业违规行为的量化扣分中,第六条指出,针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每次检查的扣分值设定为5分或3分。施工企业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每次检查将扣除5分:一是未执行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二是未构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未依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是对建设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现场落实整改措施;五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依照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六是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实施;七是对于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依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八是未具备相应资质,擅自安装或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施工企业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每项检查将扣除3分:一是将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无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拆卸;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对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仅是形式,记录存在虚假;四是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五是使用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淘汰且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或材料;六是使用未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七是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是特种作业人员未获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九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但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调整。第八条,若监理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每个检查项目将扣除5分:一是未构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理体系的;二是未按照规定配置安全监理人员的。第九条若监理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每个检查项目将扣除3分:一是未在项目监理规划中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二是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三是未对施工现场实施定期安全检查,也未妥善记录检查情况;四是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未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记录;五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进处理。第三章第十条针对施工企业的关键负责人、项目主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每个检查项目的扣分标准依次为5分、3分、1分。若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每项检查将扣除5分:一是未能切实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二是未能有效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三是未能依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若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每项将扣除3分:一是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二是未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得到有效执行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三是对于超过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企业未按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的技术负责人;四是未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五是未组织制定并执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六是未有效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项检查将扣除3分:一是作业期间,若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二是若未按规定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三是若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四是若未落实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五是若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六是施工现场若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七是若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八是办公、生活区的选址若不符合安全性要求;九是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十是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若无专职安全员在岗;十一是若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十二是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若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十三是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若无专人管理;十四是若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十五是若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十六是若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十七是若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十八是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十九是“四口”,“五临边”防护若存在安全隐患;二十是若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是在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若项目负责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个检查项目将扣除1分:(一)特种作业人员未获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以每人次计算,每个检查项目最多扣除5分);(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持有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以每人次计算,每个检查项目最多扣除5分);(三)未依照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以每人次计算,每个检查项目最多扣除5分)。第十六条,若专职安全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项检查将扣除5分:一是未依照规定执行安全检查或伪造检查记录;二是未依照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其配件的进场审查;三是未依照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讲解;四是未按照消防规定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七条,若专职安全员在执行职责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每项都将扣除3分:一是作业过程中,无合理理由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二是未严格执行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的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安全防护用品和配件的报废规定;三是未积极推动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资料档案;四是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核查;五是未按照规定核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是否已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六是未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职安全员若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项检查将扣除1分:一是施工用电未遵循“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以每箱次计算,每项检查最多扣5分);二是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以每人次计算,每项检查最多扣5分);三是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穿着拖鞋或其他严重违规操作(以每人次计算,每项检查最多扣5分)。第十九条,若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项次将扣除5分:一是未依照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执行安全监理工作;二是未依照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看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是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四是对于严重威胁工程及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设备使用,或者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的指令;五是未依照规定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六是安全监理资料存在虚假情况,与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第二十条规定,若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将对每项检查扣除3分:一是对于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二是施工企业对整改通知置若罔闻,未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其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若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而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四是没有按照规定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审核;五是没有明确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六是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阶段安全评价;七是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整改,却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情况;八是没有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九是没有按照规定审核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十是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十一是没有及时、如实地在监理周报(月报)中反映工地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个检查项目将扣除5分:一是未依照规定对相关施工安全生产文件进行审查,亦未向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汇报;二是未按照专业职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中,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个检查项目将扣除3分:一是施工企业对于项目监理机构发布的整改通知不予理睬,且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二是未依照规定对施工企业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监督,未能及时阻止违规施工活动;三是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现场旁站或巡查,且未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记录;四是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第二十三条中,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每项检查将扣除1分:一是未敦促施工企业依照规定和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评分,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二是未依照规定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三是未按照专业分工及时参与阶段性的安全评价。第四章中关于量化扣分的统计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每个扣分周期的时间跨度为一年,具体起始于每年的1月1日,并持续至当年的12月31日。施工及监理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所载明的具体工程项目作为评分的基本单位,每个评分单位的总分为60分;而对于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他们的个人总分均为30分,这一分数是根据他们在全省范围内参与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累计得出的。在扣分周期结束时,若累计扣分未达到总扣分标准,该周期内的扣分将不会累加至下一个周期。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每次检查中,若施工或监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或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违规行为,则应将违规行为的分值累加计算。第二十六条在执行扣分措施时,若施工团队中设有不止一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那么需对在安全生产违规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扣分;若难以明确主要责任者,则应对施工项目的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扣分。至于第五章中关于量化扣分的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机构或其指定的安监站需负责动态扣分的具体实施。第二十八条,扣分任务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备安全监督资质的人员共同承担。执行扣分任务的人员需主动向受扣分的企业或个人展示其工作证件,如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在执行扣分过程中,执行人员需坚守原则,公正执法,确保取证充分,对违规行为进行即时拍照,并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在实施扣分措施的第二十九条中,扣分执行者需立即向受罚企业或个人发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该通知书需详细列出工程名称、受罚企业或个人名称(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扣分理由、扣分分数、整改时间以及申诉途径等信息。完成签名后,执行者需将通知书交给受罚人进行签收。若扣分对象未到场或拒绝接收,执行人员需进行双方面见证,并执行留置送达,同时进行拍照以备证据。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被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将不再进行动态扣分。在整改期限之内,对于同一扣分项目,不得进行重复扣分处理。第三十一条对扣分执行情况的监管采用全省范围内的信息化联网管理模式,各执行扣分的单位需在完成扣分操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资料输入网络系统。第三十二条若对扣分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受扣分影响的企业或个人,自收到扣分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负责扣分的机构或其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受理申诉的机构或部门,则需在七个工作日内安排复审。经核实确实存在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够充分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相应的扣分记录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并且复审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的企业或个人以及负责扣分的机构。第六章关于量化扣分的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若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企业,所负责的任何项目在某一扣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受扣分项目的平均扣分超过45分,且未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暂时吊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若在某一扣分周期内,该企业两次或两次以上累积扣分满60分,或所有受扣分项目的平均扣分超过45分,且未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则将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未获得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若其在本省承建的项目在某一评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60分,或者所有项目的平均扣分超过45分,且整改后仍未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下令该企业在省内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整顿期为30天,在此期间不得接受新的工程项目,同时将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机构申请暂时扣留其许可证。若在某一评分周期内该企业被扣满60分两次或以上,或者所有项目的平均扣分超过45分,且整改后仍未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下令该企业在省内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整顿期从半年至一年不等,在此期间不得接受新的工程项目,并将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机构申请吊销其许可证。若监理企业承建的项目在某一扣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60分,或者其所有受罚项目的平均扣分超过45分,且未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指令该企业在省内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为15至30天,此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任务;若在同一个扣分周期内,该企业两次或两次以上累积扣分满60分,或所有受罚项目的平均扣分超过45分,且未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指令该企业在省内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此期间亦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任务。第三十五条若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某一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30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暂扣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限为1至3个月。在此期间,相关责任人不得上岗执业。他们必须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新考核,并且只有通过考核后,才能恢复上岗资格。若某人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连续两次累积扣分达到30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规定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参与安全生产考核。若非本省施工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员,在某一评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30分,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在省内担任相关职务的资格,时长为1至3个月,在此期间,他们不得在省内从事相关岗位工作。若在同一评分周期内,某个人两次累计扣分达到30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为期一年。第三十六条若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30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要求其在省内暂停执业,期限为1至3个月;若同一个人在同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被扣满30分,则暂停执业期限将延长至3个月至1年。第三十七条所述施工及监理单位,包括施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如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扣分至满分后,其处理结果需报送至全省各级市的建设行政主管机构,同时亦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以及全省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第七章关于量化扣分的监管,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的执行者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就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向相关机构进行举报和指控。第三十九条对于在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过程中,若执行人员疏于职守、越权行事、徇私舞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第四十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则明确指出,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59号)一并予以废除。此外,附上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详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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