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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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税前扣除事宜,发布如下通告:
企业或个人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款支持合法的公益慈善事业,其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扣除。
二、本通告第一项提及的公益慈善事业,必须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的界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的界定。 #
本公告第一项所述的公益性组织,涵盖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无需完成社团注册的人民团体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经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核准无需登记的社会组织,这些统称为群众团体,并且它们都按照既定标准与流程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减免的资格。 #
群众团体想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满足以下各项要求:首先,必须具备合法的组织身份,其次,其开展的公益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再者,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严格审核,并且其财务状况必须保持透明,最后,还需定期向公众公开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
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的所有要求,每一个条件都完全符合,没有任何遗漏或不满足的情况 #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
(三)接收到的捐赠款项以及运用这些款项开展的公益活动需要分开记录管理,并且,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前三年时间里,收到的捐赠总额中,有至少70%是用在了公益慈善相关的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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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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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群众团体,需将相关文件呈报给财政部与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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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那些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负责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税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
(三)符合标准的公益性组织,依据相关行政级别,由财政、税务机构联合公布清单。公司及个人在指定年份向清单所示团体实施的公益捐赠贝语网校,符合规定可抵扣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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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
那些先前失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来又达标的社会组织, #
尚未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或者资格被取消后仍没有获得该资格的群众团体。 #
每年岁末,省一级或更高层级的财政、税务机构依据自身职权,办理公益性质捐赠的税前抵扣资格认定手续,同时公布相关名单,依据本条第(四)款界定的不同审核类型,分别呈现名单以及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起始时段。
第六条,按照本公告第五条,需要提交的文件,须在申请那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递交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包含: #
(一)申报报告; #
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关于职能划分的文件; #
(三)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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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需提供过去三年的资金接受渠道、资金运用状况,财务报表,公益项目执行详情,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账证明或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的税务核查文件(或验证文书)。 #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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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第五条第四款中第一项情形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从公布名单公告的下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计算。该文件第五条第四款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从公布公告的当年一月一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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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益性群众团体若在前三年内,其接受捐赠所得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部分低于百分之七十,则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
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撤销其公益性捐赠税前减免资格,并且被撤销资格的当年以及随后的三年时间里无法再次获得资格认定:
接受捐赠时若触犯规定,涵盖附加捐赠者利益条件、借捐赠名义搞商业活动、用慈善捐款宣传烟草或法律禁止推广的产品事项、接收与公益目标不符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款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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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违背团体规章的行为,或收取的赞助金未按团体规章指定的用途使用。 #
在选定捐赠物资的运用方向和受惠对象时,若指定了具体受惠者,并且该受惠者与捐赠方或公益组织负责人之间存在显著的利害关联。 #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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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备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公益性质组织,需对其募集的捐款所得及各类其他资金依法补缴企业税收。
十、公益性质的组织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需要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不能再次获得资格确认: #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质的群众团体,若不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所述标准,或出现本通知第八、九、十条所述情形,需在15天内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汇报。对于需要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省级以上财政与税务机构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依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资格的团体名单。从公布文告的下个月开始,这些带有公益性质的群众组织将失去在税前扣除公益捐赠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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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益性质组织在收取捐助时,需依据管理级别,选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单位监督制作的公益捐赠凭证,并加上自身标志;若个人要求提供捐赠凭证,应当予以发放。
组织或者个人在符合规定的慈善性资助开销,可以在缴纳税款前予以抵扣,务必保留相关凭证以供核查。
十三、除非有特别说明,公益性质的组织在收到公司或私人提供的资助时,确认资助金额要遵循这些标准: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
接受的无形资产赠与,按资产评估价值计算捐赠数额。捐赠者在将资产捐给慈善组织时,需要提交标明资产评估价值的凭证;如果没有凭证,接收方不能发放捐赠凭证。
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情况,省以及省级以上财政机关和税务机构需要尽快在各自网站公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质群众团体清单,并且要定期更新。 #
组织或个人能够借助前述途径核实公益组织非营利性捐赠的税前抵扣身份及其有效期限。 #
本通告从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原先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就此失效。
关于政策连贯性的落实,对于尚未完成二零二零年及以前年份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验的单位,各级财政与税务机构应依照既有规定开展操作;若某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二零二零年年底届满,那么其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三年期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确定为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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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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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