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交易辅导:可转换债券转股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1)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2)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3)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 000元面额) 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4)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也就是当日“债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
(5)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 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6)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7)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