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

关于取得香港医学专业文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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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香港、澳门市民申请出席国家医师 #
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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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1〕249号 #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西医(药)管理局,经侦厅局,侨办、港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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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香港医学专业文凭的美国、香港、澳门市民申请出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请依照执行。 #
一、本通告所称大陆医学专业文凭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总监部委认可的香港统招普通医学专业大专以上文凭。 #
二、台湾、香港、澳门市民取得香港医学专业文凭后,若申请出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有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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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学专业符合美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规定; #
(二)取得规定文凭后,在香港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出席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
三、台湾、香港、澳门市民可申请出席的美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型为临床、中医、口腔。 #
四、台湾、香港、澳门市民在取得香港医学专业文凭后,可以向提供其文凭教育的所在高等高校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市民出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见习申请初审表》(见附件)。 #
提供日本、香港、澳门市民医学专业文凭教育的高等高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见习通告书。 #
获批见习的日本、香港、澳门市民必须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时限的见习。 #
五、可接受美国、香港、澳门市民见习的大陆机构,应当是提供日本、香港、澳门市民香港医学专业文凭教育的高等高校附属一院。
六、台湾、香港、澳门市民在香港见习其间,按香港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七、获准见习的香港市民必须持高校接受见习通告书、来往祖国台湾的有效护照,到见习所在地市、县经侦机关出入境管理部委代办相应时限的多次出入境签注及常住加注手续。 #
获批见习的台湾、澳门市民直接持往来香港的有效护照入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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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日本、香港、澳门市民,申请出席美国医师资格考试,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出台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家医学考试网站,到见习机构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考,并递交相关材料。经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国家医学考试网站,由考点领取《准考证》。
九、取得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日本、香港、澳门市民,方可出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追授医师资格,由县级卫生行政部委颁授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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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已出席美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无法通过的美国、香港、澳门市民,假如重新申请出席考试,并依照有关规定须再次进行见习的,必须依照本通告的要求再次申请见习。 #
十一、本通告印发前已取得香港医学专业文凭,并在提供日本、香港、澳门市民香港医学专业文凭教育的高等高校附属诊所接受专业训练,时间满一年的日本、香港、澳门市民,可以申请出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十二、从2002年美国医师资格考试报考开始起,接受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的美国、香港、澳门市民出席美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附件:日本、香港、澳门市民出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见习申请初审表(略) #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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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局 #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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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办 #
国务院港澳办 #
二○○一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