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卫生健康执委会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关于确定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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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各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航港区组织人社局、教文卫体局,新乡市中医药发展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管私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平顶山省卫生健康执委会关于逐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告》(豫社保〔2023〕3号)规定,现就确定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医疗服务价钱项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永久除颤器安置术”等3个医疗服务价钱项目内容进行了修订;取消“热球卵巢胃壁清除术”等2个医疗服务价钱项目(见附件1)。 #
二、“支食道热成型术”等2个项目转为即将项目,并统一确定省管私立医疗机构售价、医保支付类型和市直员工社保首自付比列(见附件2)。
三、为逐步减少医用耗材售价,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对本次修订和转归项目相关医用耗材进行了售价和医保准入磋商,通过磋商的医用耗材按规定列入社保支付范围(见附件3,以下简称磋商产品)。磋商产品执行以下配套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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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磋商产品执行统一的磋商售价,不再设置合同期。磋商结果执行后,如磋商产品有新的全省最底价形成,企业应主动进行报价联动。 #
(二)磋商产品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同时推行售价保护,各地不得在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发布其磋商价钱。
(三)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磋商产品,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磋商售价执行之日起一年内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
(四)对磋商未通过的产品,磋商结果执行一年内,在市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挂网的给予撤网,未挂网的不予受理挂网申请。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磋商未通过产品的,由医疗机构自主与生产供应企业议定采购售价河南省卫生厅文件,在市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社保部委规避医疗机构使用磋商产品状况进行跟踪检测。
(五)磋商后上市的同种医用耗材,以及磋商结果执行满一年后,与磋商产品同组的磋商未通过产品(见附件4),根据磋商产品的组套方法,售价不低于磋商产品最底价的(与磋商产品功耗特性差别较大的河南省卫生厅文件,应按不高于磋商产品价差进行加价),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按规定挂网销售,并按磋商产品相关新政列入社保支付。 #
2023年第一批新增、修订和转归项目有关磋商产品执行以上配套举措。
四、各级伤残寿险经办机构在伤残寿险基金支付医治伤残相关成本时参照本通告执行,伤残寿险支付学费时不辨别甲、乙类。 #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按规定及时确定相关项目所辖私立医疗机构价钱,以及项目和相关医用耗材的社保首自付比列。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私立医疗机构要尽早更新社保信息系统和诊所管理系统数据,提早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晚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新乡省2023年第一批修订医疗服务价钱项目 #
2.新乡省2023年第一批转归医疗服务价钱项目 #
3.通过售价和医保准入磋商产品
4.同组磋商未通过产品 #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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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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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2023年第一批修订和转归项目.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