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符合临终病人利益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的

赞同安乐死符合临终患者利益 #
赵功名表示,伦理原则是支持安乐死的。该作法敬重了临终病患选择死亡形式的权力,相反,违背病患自主原则,是不符合患者利益,另外,施行安乐死,把有限的资源过多地适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别人得不到应用的医治,是不公平的。安乐死有促使患者的最佳利益。他建议,国家可在某个地区、省、市等局部性地点制订有关规范性规定和细则,强化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于是才逐渐向全省推广。 #
上海市女法院商会会短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视角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安乐死的问题,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美国人儿女讲尽孝,同学讲关怀。民众的普遍想法,总认为活着比死了好,这些人不乐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就身体健康的人群而言,它们是恐怕不到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群的承受能力,对于它们而言,更是很难预测得到的那种濒于死亡之前的悲哀。就社会气氛而言,社会对安乐死问题关注是不够的。
#
反对安乐死立法为时太早 #
全省政协执委、广东省人民诊所心内科吴若彬教授介绍,医学学者们都在倡议颁布《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目的是为了让脑死亡者捐出活体脏器救出别人。脑死亡患者从医学的视角上讲,那样的患者虽然有喘气脉搏等生命特性,并且已没有任何的生存意义,施行脑死亡,可大大减少医疗资源的耗费,也可以提高医疗负担。而安乐死的病患则不同,尽管医学水平已回天乏力,但是患者不但有喘气和脉搏,脑部的功能完好,用安乐死的方式,就相当于人为地让那些患者故去,在缺乏法律和社会伦理支持的明天,大夫为满足病患的作法无异于"凶杀"。为此,他觉得,在《器官移植法》和《脑死亡法》出台以后,再来谈安乐死的立法更有意义。 #
全省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治工作执委会书记李力觉得,脑死亡都还是个争辩不休的话题,假如要提及立法的层面,这种前题应当厘清楚。从美国的状况来看,安乐死立法是不现实的。
安乐死引起的伦理争议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牵涉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伤者本人、医务人员、安乐伤者亲属及其他须要医疗救治者。因为各方的社会身分、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因为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造成不同的人或群体具备不同的安乐死理念,导致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伦理争议。 #
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品质论之争
#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品质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生命神圣论驳斥安乐死具备伦理价值,觉得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害",任何人不得违抗神的意愿而随便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别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因为西方的佛教传统,生命神圣论的观点颇为流行。生命品质论则肯定安乐死具备伦理价值,突出指出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觉得人具备社会属性,所以一方面人应当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品质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备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品质就丧失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很虽然,生命品质论还逻辑地蕴藏了另外两种被称为生命尊严说与生命自主权说的观点。由于当人因为自己的社会价值受到破坏而选择结束生命时,事实上就是违反生命神圣论所认同的"神律"而做出的选择,同时这些追求生命品质的做法,也可以被看作是维护生命尊严,如美国道家文化中的"舍生取义"和西方的"为真理而献身"。
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少痛楚原则之争
#
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少痛楚原则之间的矛盾。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在被奉为医护人员良知准则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中就明晰表示"我绝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予以死亡的抗生素,也不会给任何人强调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创立于1947年的世界医学商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拟定了日内瓦法规,指出大夫应当以保护生命为己任。因而违背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觉得安乐死违反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抹杀他人生命,有悻于大夫的职业道德的行为。减少痛楚原则只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大夫的职责不仅治愈疾患还包括为患者缓解痛楚。安乐死的支持者觉得为病人医治癌症是减少痛楚,当病人患有不可治疗的癌症并遭到非常苦恼煎熬时,使其结束伤痛无痛死亡亦是减少痛楚,是人道的行为。因此任由这些身患难以治疗的癌症而又面临死亡的病人遭受病魔与医疗方式的摧残,大夫却无动于衷,这才是不人道的,才是有悖于大夫职业道德的。以至现代大夫的职责除了在于"拯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举措来减少或减免病患的苦恼,以表现对患者的深层伦理关爱。
3、资源耗费与合理分配之争
#
在关于安乐死的争辩中资源的分配始终是争辩的一个焦点。安乐死的支持者觉得社会的人赃物等资源非常有限,将大量资源适于抢救这些患有不可治疗疾病的人,或则适于维持这些动物人以及重残婴儿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耗费,破坏了社会公平,而容许患有不可治疗疾病或动物人等的安乐死则能使一部份医疗资源被节约出来,进而适于更须要医疗救治的人。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觉得,但是社会的人赃物等资源十分有限,但若果以"节省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疗疾病者或动物人施行安乐死,则或许造成对人的世俗化理解,但是每位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份,所以每位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力,以"节省资源"为名使不可治疗者或动物人安乐死强制性地抹杀了它们的基本生存权力,恰恰破坏了社会公平。
#
4、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
#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专家将自愿安乐死限于承受无法忍受伤痛、自愿谋划死亡的癌症病患,觉得病人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力,所以应当敬重她们的安乐死意愿,能够展现对病人的伦理关爱。虽然还有专家出于处境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情景或境况之中,并从这些情景或处境出发作出自己的伦理决策,进而对病人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指责: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活下来的权力,活着总比死要好。 #
第二,自愿无法确定,一个病人在头痛复发或因服食抗生素而精神迷蒙或焦虑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
很或许在头痛减缓或意识清醒时又舍弃他的安乐死恳求。第三,病人遭到大夫确诊的影响,有了某些绝望的意愿,但假如这些确诊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哪些。为此,必须慎重对待安乐死,不可轻易肯定其价值,也不能想当然地否定其价值。
5、中国传统"孝行"与现代温情观念之争
在美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行"与现代温情观念之争。反对安乐伤者觉得,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病人,以孝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孙辈和亲属应当对患有白血病的母亲和其他亲属悉心奉养直至患者生命结束,而出于缓解痛楚致亲戚速死的安乐死则有或许使孙辈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美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机制构成严重恐吓,致使"血浓于水"的温情纽带脱落。安乐死的支持者则坚持觉得传统"孝行"与现代安乐死在意象上不能相容,由于现代安乐死本来就是人的现代温情观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力平等,孙辈和母亲都拥有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决定权力,当遭遇不可治疗的癌症摧残、难以忍受病魔的状况下,父亲本人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力,孙辈要敬重父亲本人的意愿才是孝敬母亲;并且现代温情观念还觉得孙辈应重视在父母生前关心亲人,敬重父母、提高父母生活品质,那样才是真正的"孝"的表现,否则没法阐明孙辈的善良自利。 #
安乐死伦理争议的深层涵义 #
安乐死引起的伦理争议一方面向安乐死实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显露出安乐死实践背后掩藏的关于人类自身道德困顿的深层矛盾。这种矛盾既有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医学伦理决策道德原则冲突、人性自身的矛盾以及社会公平问题,同时还包括具备特殊性的传统"孝行"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 #
1、生与死的矛盾 #
安乐死中关于生命神圣论与生命品质论的论争反映出人类主体所共同面临的生与死的矛盾。生与死的矛盾是人类荣获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直接结果。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的斩获,意味着人类才能将自我与周遭世界区分开,从而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灭亡。由此,人类的生与死产生分裂,人类也从大自然的秩序中分裂下来,所以"绝不能把他(指人)理解成植物自然秩序里的一种昆虫,由于他早已脱离了自然,使得由此提出他自己的意义问题(以及自然的意义问题)作为他的命运"。也就是说,人类可以通过寻找生命的意义赶超死亡,因而解决了必定要面临的生死矛盾问题。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品质论的论争中提供了三种赶超生死矛盾的途径和方式,即信念的形式、科学理智的形式和道德的手段,他们都可以被看作以追求生命意义的方法寻求赶超死亡的或许性。但是我们觉得,这三种赶超死亡矛盾的方法都不或许真正达到赶超死亡的目的。
#
何谓信念的形式,是指为了荣获自身的意义,荣获存在的根据,而将自我谦卑地送给神灵,并将此归由于神灵的恩典。尤其在人类社会初期,人类的自我意识与对象意识处于比较低的发展水平,即人类还不能在理念中将自身完全同自然界对立上去进行考虑,所以神灵处于人们生活的中心,支配着人们的理念和实践。此刻,一方面人们只需虔诚地服侍自己的神灵,违反神灵的意旨,便可以颇有疑惑地找到生命的意义,而且心中倍感满足、安宁和富有希望;另一方面,神灵在才能开导初期人类的同时,也给她们以生的许诺,如造物主会将人死后脱离肉体的心灵带到天堂,心灵都会不死。在这儿,死亡弄成了心灵永生的一道门坎或则必不可少的程序,以便死亡的形象在人们心头也弄成了可接受的和带有某些美的对象,肉体则弄成了受排挤的、应该被舍弃的对象,它的苦恼与灭亡也就变得不这么紧要。很虽然,通过信念而得到神灵的开导与许诺也是使人们对死亡的焦虑和生的热情得到了幻想般的释放,由于死亡具备不可断定的实在性。因此,信念的方法不或许真正赶超死亡。
何谓科学理智的方法则是指人类对自身意义的想法从通过笃信神灵获取自身存在根据转变为通过遵从绝对精神或绝对敕令而获取支配和改变对象世界的力量。随着晚清社会理智与佛教的斗争逐步推进,理智荣获了很大发展,人们精神生活的中心逐渐发生改变。这些转变促使神灵顺理成章丧失了对人们的吸引力,因而神灵和此岸世界也就难以再承当抚慰人们灵魂世界的重担,例如"造物主死了"。此岸世界的妈塌,意味着人们只好在彼岸世界寻求生的命运与死的前途,正式获取支配和改变对象世界的力量作为自身存在的意义。虽然这些方法直接导致了人与对象世界的绝对对立,同时取消了克尔凯郭尔?何谓的人类内在精神生活的主观性,也就一方面促使人们对死亡的焦虑和生的热情得不到释放,另一方面将热情地生、恐惧的亡弄成了夹带着畏惧的生、不知何谓的亡,所以对死亡的焦虑和抒发绝望等主题在这一时期被视为悲观的生活心态。因此,科学--理智的方法也不或许真正赶超死亡。 #
何谓道德的手段是指通过追求某些道德信条,弘扬某些道德原则而获取自身存在意义的方法,但这些方法也仅仅表现出了一种幻想下来的赶超。如美国传统式"舍生取义",因为伤者只好凭借他本人的"义"的信仰而"舍生",而不同的利益归属所要求的"义"是不同的,并且至关重要的是这些"舍生"一般都是情势所逼的"自愿"之举,并没有人真正喜欢死亡。通过对以上三种赶超死亡形式的剖析,我们可以发觉他们的共同点都是试图通过以意义的探寻否定死亡,而荣获另一种方式的再生,而这正是对死亡的焦虑所带给的心理幻像,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再生。 #
2、医学伦理决策中的道德原则冲突 #
安乐死中关于救死扶伤与减少痛楚之间的矛盾也许反映了现代医疗实践当中伦理决策的窘境,即现代医疗机制中伦理决策原则互相之间的冲突性。 #
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剧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大夫解除患者的苦恼,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患者的生命。原先只要一个人未能吃饭,生命就无法维持,而喘气、心跳停止,即使死亡;残障人很难终其天年。因为一些医治举措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显得相当拖沓。那样一来,患者临终前的苦恼也延长了,这些悲哀不或许在死亡到来前解除。不少疾患终末期的患者,因为不能忍受病魔的摧残,恳求大夫结束他的生命,当它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它们有时就杀死自己。但因为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它们常常不得不忍受多余的苦恼。然后,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
在现代医疗机制中得到较差共识的是以下四个原则:敬重自主,即要求敬重自主人的决策能力的原则;不伤害,即要求防止引发对别人伤害的原则;善念,即要求制止伤害、促进利益和考量利益与风险、代价的原则;公平安乐死有哪些类型,即要求公正地分配利益、风险与代价的原则。此四项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护病人利益,但每一详细原则又有其各自的伦理根据和对象性要求,因而在详细医疗语境之中,他们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出现矛盾,即当我们从不同的伦理决策原则出发,会对同样一件事情得出不同推论。我们分别从敬重自主原则与不伤害原则出发,都会产生对待安乐死的两种不同心态。 #
3、社会公平问题
#
安乐死中关于资源耗费与合理分配的争辩反映了各个利益相关方在社会公平问题上的博弃。各个利益相关方分为两个层次,其二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另一个是充满的人与贫苦的人。虽然,一定社会的社会资源储量都是有限的,这么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都会成为一个社会所必定面临的问题。我们的社会中也存在那样的问题,即存在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富有的人与贫苦的人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的问题。发达地区和充满的人凭着其财富优势占有占用一多半社会资源,而欠发达地区和贫苦的人则因为其财富上的缺点只好占有占用少量社会资源。因为这些对社会资源占有占用不均衡问题的存在,其必定使人形成对欠发达地区和贫苦的人就能享有足量社会资源的疑虑,因而觉得安乐死或许成为抹杀欠发达地区和贫苦的人享有社会资源的新模式。 #
4、人性中的非自洽性
#
人性中的非自洽性是指人性自身固有的矛盾性和人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偶然性并且人性并不能满足任何理论上所构想的逻辑圆满性。但在理智主义的背景下安乐死有哪些类型,出于理智的选择和行为才被视为是可理解的和靠谱的,由此引发了对出于非理智诱因的选择和行为的轻视、曲解和否定。在关于安乐死的第四点争辩"真实意愿与情景选择之争"里集中表现了对处于详细语境中的人的伦理决策能力的担心与不信任。我们可以逐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这一点。
第一,安乐死的支持者觉得安乐死之所以还能荣获支持,是由于患有不治之症并遭遇不可忍受伤痛的人是值得怜悯的,所以它们寻找安乐死的请求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即它们面对癌症和伤痛不得不做出求死的选择。而反对者给出的"活着总比死好"的理由也清楚地阐明了它们将安乐死的最终结果理解为死亡这一事实。虽然,在生与死相对立的前提下,支持者和反对者双方都未能提出无理由地舍弃生命的有效依据。因而,舍弃生命一定出于某些不可抗拒的成因,也就是"悲哀之举"。 #
第二,舍弃生命的不可抗拒的成因详细到安乐死的支持者那边,就是患有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苦恼,使得这一值得他人怜悯的成因更逐步肯定了"活"的善与"死"的悲哀。并且在反对者看来,不治之症和不可忍受之苦恼与安乐死之间虽然存在着一个人怎样选择的问题以及选择是否靠谱的问题。
#
第三,上面早已确定,在安乐死的支持者看来,选择安乐死一定是出于不可抗拒之成因,也就是说别无选择或这些选择出于某些必定性,最为重要的是病病人本人令人怜悯的遭到虽然并且它们的求死选择才能被道德坦承。
#
反对者虽然对此存有疑点,觉得人的选择应当是出于纯粹理智的才是靠谱的,但病病人的选择很或许会由于用药与否、疼痛激化与否、医生的确诊正确与否、医疗水平的提升与否并且患者的情绪正常与否等诱因而发生改变。很虽然,反对者的意见并且支持者最为重要的理由"自愿"显得不这么靠谱和真实,但同时反对者的意见也阐明了这么一个事实,即人的选择不只是是理智与必定性的表现,恰恰相反其中富有了碰巧性与非理智的影响,也就是说人性中潜在地存在着对社会理智规则的破坏性诱因,这种人性中的非自洽性并不由于怜悯心与理智功能而自己消失,反倒时刻影响着人类理智的正常运转。
5、传统"孝行"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 #
在美国的社会背景和文化情境下,担心由于同意母亲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恳求而背上不孝的罪名,这些担心原本只阐明了传统"孝行"的矛盾性和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两点:
#
第一,"孝"是为人们所认同的伦理价值取向。由于一方面美国的"孝"文化来历己久,而且与政治关联紧密。早在商周时期就有关于"孝"的社会政治作用的明晰记述,如《论语?学而》载:"有公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意为一个人只有在家孝敬公婆,友爱兄弟,在外才不会犯上作乱,作出有悼士族的事情。另一方面,美国唐代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组织。美国唐代社会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位人既是家族成员,又是社会成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家族关系扩大而成。一个人正是从爱自己的父亲兄弟开始,不断扩充,达到爱同学、君王,以至爱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因此作为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孝",既是家庭关系的重点,又是扩充社会人伦关系的起点。那样,个人被结实地固定在了家族--国家这一整体、集体的利益链条之上,并形成了一种个体对家族--国家的牺牲意识与服从意识,即只指出个体对家族--国家的义务价值。因此现代安乐死对于自身权力被敬重的要求常常会遭受到极大的片面义务论价值取向的妨碍。
第二,"孝"中所包含的尽义务者的利己动机,致使个体若果同意母亲或其他亲属安乐死或许得到"不孝"的外在道德评价。因为现代安乐死所要求的是人工干预死亡过程,并且在直观上,发出安乐死恳求的母亲或其他亲属仍然被称为活着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母亲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要求会被孙辈或长辈当做是杀害的恳求,无法接受,即会荣获"不孝"的外在道德评价。但母亲或其他的亲属的安乐死恳求出于自身的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孙辈或长辈应当同意母亲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恳求。实践阐明,孙辈或长辈大多婉拒了母亲或其他亲属的安乐死恳求。很显著,这些抵制在巨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要求安乐伤者本人的利益而使孙辈或其他晚辈符合外在的积极道德评价为代价的。由此,"孝"与"不孝"不仅指出被尽义务者的需求外,格外取决于一种外在的积极道德评价,即"孝"中包含有尽义务者的利己动机,也就是俗语说的"好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