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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行政许可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进行分类优化调整

2023-09-1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于建立现代环境整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健全源头防治、过程控制、损害索赔、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逐步指出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源头防治的基础性机制地位。环境影响评价是防控和减少新政起草、相关活动形成的生态环境风险及重大影响的有效机制工具,是不断提升各地各部委可持续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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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来看,环评体制是各地各部委都应当执行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包括新政、规划和项目三类,前两类又称作为“战略”。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没有新政环评的规定。规划和项目两类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在“放管服”的背景下和“精准、科学、依法治水”的新要求之下,也亟需分类优化调整,其中规划环评由规划制修订部委起草、实施,生态环境部委有建议、修改和初审权;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在全省几十个市和上百个县区,已转还给综合审批部委审批,并除了是生态环境部委的权限。 #

科学优化项目环评分类 #

环评审批除了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批复,还规定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举措与要求,很多举措要求又因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生态环境品质和保护的要求不同而不同。为此,要增加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的低格和标准化水平,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价内容上,进行分类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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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探求对中大型项目环评“承诺审批”的规范化。经过多年的环评工作实践,大多数中大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非常是报告表和登记表类型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应采取的举措,都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区域生态环境品质是地方政府的责任,要求这类项目举行状况环境检测并预测其对生态环境品质的影响,意义并不大,项目主要应做到达标排放。因而,对于这类项目,可探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减免状况环境检测评价、环境影响预评测价等内容,保留项目安装工程状况、污染物排放和生态影响及拟采取的环保举措即可,在环评批复中明晰需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举措。这既是对各地“环评告知承诺制”的规范化,又能着力减少企业负担,能够提升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的标准化水平和低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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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预测审批”类项目的要求。对于少数污染物排放或生态破坏较大、对区域生态环境品质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和争议大的项目,还应当执行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导则要求和报告书内容,保证公众参与时间和机会。对于这类项目,要更加大化环评“源头防治”的功能,切实发挥环评“一票否决”的作用,不宜更多地“下放”“简化”或“压缩审批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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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判断规划环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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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重要契机,但其定义和范围却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晰。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署《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详细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详细范围(试行)〉的通告》(环发〔2004〕98号),列举了还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类别。但该文件承袭迄今,早已出现文件效力较低、纳入的规划有限、分类科学性不强、相关部委执行不充分等众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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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对象缺少筛选体系是上述问题的内在成因之一,即哪些样的规划须要举行规划环评的问题没有解决。以《欧盟战略环评指令》为例,还要举行战略环评的“战略”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战略中包含了未来几年要执行的详细建设项目,且很多项目又须要进行项目环评的;二是或许影响到欧共体自然保护区的战略。只有那些“战略”,才须要根据指令规定的环评步骤和技术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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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经验可适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的修订中。即包含了详细的项目安排或则选址选线或许形成重大生态影响的规划,才须要举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这些规划环评是要采取类似项目环评的预评测价方式,且生态环境部委在规划环评审查方面,也应赋于类似项目环评审批方面的权利。只有那样的规划环评,就能着力简化建设项目层面的环评。而对于其他规划,比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但是也叫规划,却更应适用新政环评的方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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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新政环评衔接 #

近些年来,在《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细则》(2023年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3年)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陆续划入了新政环评相关的条款。推进新政环评入法要与上述三部法律法规和文件保持衔接。 #

一是明晰新政的范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经济和技术新政相对比较模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行了扩充。最为明晰的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细则》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定,包括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新政和举措;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开发运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新政和举措;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施行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则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一规定值得在新政环评入法时借鉴。 #

二是明晰新政环评由新政起草部委执行。新政环评的主要阻力在于害怕生态环境部委权利的延展,而实际上,新政环评应当是新政起草部委原本应该执行的程序,是其内部权限。新政环评入法主要应规定评价步骤、评价要求、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这将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相衔接。从国际经验来看,欧共体执委会在制修订新政法规时,只是由新政部委根据《更好地管制》()的导则要求,召开新政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评价。新政环评既可以单独就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预评测价,也可列入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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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晰生态环境部委的职责。生态环境部委不仅受国务院委托或新政起草部委申请时,对详细新政的环评进行技术支持和协助此外,主要职责应包括强化宣传引导,公布导则、指南、典型案例和最佳实践,举行轮训和能力增强等。之外,为督促各新政部委执行新政环评相关要求,加强相关工作步骤和要求,可通过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巡查等手段压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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