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对企业影响
药业企业广告费“税前交纳标准”对企业影响药业企业广告的“特殊限制”从药械的消费特征来看,药械只是一种大众性的“快速销费品”,它的市场销售十分还要广告的推进。并且,从药械的功能特点来看,药械是一种事关“国计民生”的“快速销费品”,它的消费风险(或称危险)度很高,政府作为一个公共组织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2024,应当对其进行管制,世界各个国家概莫例外,我国亦然。2001年12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械管理法》开始对药械推行分类管理的方法,而且对药械的广告进行了详细规定,《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指出,药械广告除了适用《药品管理法》,但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械监督管理部委批准,并发给药械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械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公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委和国务院药械监督管理部委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杂志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广告或则以其他方法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依照本条的规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广告形式和广告范围应当遵循不同的规定,处方药限制在医药专业期刊上公布广告,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 #
对于非处方药(OTC药械)的广告限制相对少一些,并且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申请公布经选调发布的非处方药械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经国家药械监督管理局审定的非处方药药械使用说明书。上述规定影响了我国药业企业的广告行为,现在药业企业对处方药采取临床终端促销方式,对OTC药械采取广告推进的促销方式。税务发[2005]21号文对药业企业的影响税务发[2005]21号文《关于调整药业企业广告费税后交纳标准的通告》与前两次的差别主要是“自2005年度起药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列内据实交纳广告费开支”,其实交纳标准从2%改变到8%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2024,本次又上升到25%。至于“超过比列部份的广告费总额可无限期向之后年度摊销”,与前两次的规定没有任何改变。税务发[2001]89号文规定的8%的比列对药业企业市场运作的影响税务发[2001]89号文《国家国税总署关于调整部份行业广告成本所得税后交纳标准的通告》给医药企业一个8%的比列限制,对不同类药械生产企业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从2001年到2004年的四年中,当人们打开医药类新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时,会发觉一个独特的现象:不仅原料药以外,药业企业药械销售收入的毛利率在70%到85%之间,因此药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净收益率平均只有10%左右(化药平均9.00%、中药平均10.50%),并没有出现任何暴利现象,但是略低于其它行业,而且差异并不大。 #
经过剖析都会发觉,药械的销售成本率占到销售收入总量的60%左右。这么高的销售成本那里去了呢?人们不禁要问,销售成本与广告成本有哪些私情?国税规定的8%比列限额怎么赶走得了广告费的实际开支?实际上,2000年公布的税务发[2000]84号文《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印发的通告》的第四十一条对“广告费”进行了明晰的定义,并列举了三条详细标准;而第四十二条没有对“业务宣传费”进行定义,仅也是用括弧说明“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开支”。因为这个缘由,使得地方地税机关在税收实践中划分不清楚,药业企业把起到业务宣传作用的医药代表的佣金都作为“销售部委发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等成本”进行财会处理,而这种成本的税后交纳是没有任何标准的,即据实交纳,国税机关对此也找不到任何反对的理由,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依据法理可以推论,法律和法规没有严禁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不管它是否合理),是可以发生的。虽然8%的规定或许对药业企业的产品推广运作形成影响,然而药业企业运用了税务发[2000]84号文的漏洞,挺好的应对了这个“紧箍咒”。从实践来看,对于处方药的销售,国外药业企业运用医药专业期刊进行广告的开支数目不是巨大,连5%都不到,8%的比列早已足够用了。
通常地,处方药企业也经营少量OTC药械,但是OTC药械的广告开支比列要高一些,但完全可以借助处方药的“空额”进行填补。因而.以处方药为主业的药业企业基本可以在直径为“8%”的“紧箍咒”里自由活动。对于以OTC药械为主业的药业企业来说,直径为“8%”的紧箍咒变得太小了一些,严重限制了其产品的市场推广运作。但从实践来看,这个直径应当扩大到“20%”左右。有许多OTC企业声称,他们的广告费只占其药械销售收入的5%左右,这显著是不符合事实的。在现在这些地税环境中,没有谁敢声称他的广告费总额比列小于其交税用的《会计报表》上所披露的比列。诸如,美国北方一知名的OTC药业企业声称其年销售收入80万元,年度广告费总额却只有3―4万元,这是不或许的。实际上,药业企业的财务主管们都清楚少于8%比列的广告费是如何处理的。现在,企业(不只是是药业企业)做广告的步骤是那样的:企业――广告代理商――大众媒体(报纸、电视台等),精妙之处是中间隔了一个后边人“广告代理商”,文章就在这儿做进去的。广告代理商大多数是类似的空壳企业,运作不规范。在交易时,可以把广告费的总额开得很低,通过其它途径填补广告代理商的损失,这些交易安排既有促使广告顾客,也降低了广告代理商的所得税。 #
就那样,OTC药业企业把紧箍咒的直径变相地延长了,基本合法地成功突破了直径“8%”的限制。税务发[2005]21号文规定的25%的比列对医药企业广告投放的影响税务发[2005]21号文《关于调整药业企业广告费税后交纳标准的通告》把药业企业的广告费税后交纳标准从8%增加到25%的比列,这反映了国家国税总署的一种“务实”的心态。当这个紧箍咒的直径从“8%”扩大到“25%”的时侯,无论是处方药企业还是OTC药业企业,紧箍???的面积早已足够大了。这些改革对药业企业行为的影响主要是把原本作为“地下广告费”处理的开支改变成“阳光下的广告费”,对于广告费投放数量的影响不是巨大。其实,企业的广告费的财会记录结构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药业企业的营销策略是否改变因为过去在名义上“8%”的直径内,药业企业的销售行为并没有遭到实质性限制,所以名义直径扩大到“25%”的时侯,药业企业的营销策略不会有大的改变,追求收益是资本的本性,理智的药业企业会充分考虑广告的疗效以及企业自己的收益承受能力。只有在原先深受严苛阻碍时,半径扩大了就会对营销行为形成显著影响,税务发[2000]84号文《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的通告》的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总额不少于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交纳。这个直径太小了,那时禁锢了许多企业(不只是是药业企业)的营销全身,遭到了企业的强烈反对,这个规定只推行了刚才一年的时间,是个“短命”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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