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大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使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筹建,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商会负责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省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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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商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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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该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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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商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商会团感受员。 #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筹建 #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方式筹建,或则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方式筹建。 #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该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早已批准筹建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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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筹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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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三)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量不高于人民币10亿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方式筹建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支出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
第十二条筹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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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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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
(三)注册资本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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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则股东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两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
(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两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遭到行业自律惩戒或则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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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内部管理须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降低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兼任合伙人或则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该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则股东兼任。
第十六条筹建资产评估机构,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或则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则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述申请材料: #
(一)资产评估机构筹建申请表; #
(二)合伙合同或则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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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四)筹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筹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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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人或则股东简历,以及兼任首席合伙人或则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
(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商会查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则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期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遭到行业自律惩戒或则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分证的打印件; #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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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则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该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受理或则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开具加盖市级财政部门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账簿。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规定方式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
第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该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则股东、首席合伙人或则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给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多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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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市级财政部门应该组织核对。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应该自受理筹建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做出批准或则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该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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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做出批准筹建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该向申请人开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该载明下述事项: #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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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则股东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 #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则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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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持批准文件代办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商会入会手续后,应该向市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打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合同或则公司章程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市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图章后颁授。 #
第二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批准筹建资产评估机构的,应该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商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商会。 #
财政部发觉审批不当的,应该责成市级财政部门改正或则撤消。 #
第二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筹建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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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筹建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分支机构的刑事责任由筹建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当。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该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方式。 #
第二十六条拟筹建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两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入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筹建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近日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多于人民币1500亿元; #
(四)筹建申请近日五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遭到行业自律惩戒或则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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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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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七年;
(三)成为负责人前两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遭到行业自律惩戒或则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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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筹建分支机构,应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递交下述材料: #
(一)资产评估机构筹建分支机构申请表; #
(二)资产评估机构做出筹建分支机构的决议;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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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近日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商会查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分证的打印件; #
(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商会查证的拟转到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分证的打印件以及转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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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则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筹建分支机构的,还应该递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具的筹建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应该对分支机构筹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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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打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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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筹建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应该将批准文件抄送筹建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商会。
第四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中止 #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或则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则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则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该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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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则分立。 #
合并或则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领筹建手续。
合并或则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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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申领合并或则分立手续时,应该提供合并或则分立合同、合并或则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
合并或则分立合同应该包括以下事项:
(一)合并或则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二)合并或则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三)合并或则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第三十六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则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领筹建手续。 #
市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该载明改制后机构与改制前机构的关系,在改制后机构申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改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该首先向迁入地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则股东会的迁址决议。获得迁入地市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出地市级财政部门递交下述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
(二)迁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合伙人或则股东简历,以及兼任首席合伙人或则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合伙人或则股东会决议;
(六)迁入地资产评估商会查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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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则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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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地市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领筹建手续。 #
第三十八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级财政部门应该代办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中止的; #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消的,或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该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九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市级财政部门应该代办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消其筹建的分支机构; #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
(三)市级财政部门撤消分支机构筹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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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该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代办资产评估机构或则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该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递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
第四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机构或则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通知所在地资产评估商会,并将有关情况给以公告。 #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应该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抄送筹建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商会。 #
市级财政部门应该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商会备案。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则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该在本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合伙人或则股东除外。 #
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构建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
(四)评估业务管理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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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构建首席评估师制度。首席评估师由本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则股东兼任,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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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订购职业责任保险,构建职业责任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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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在人事、财务、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对其筹建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除期货证券相关评估业务外,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具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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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丢失或则损毁的,应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或换发证书。 #
第五十条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述事项施行监督检测: #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则分支机构保持筹建条件的情况; #
(二)资产评估机构向市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
(三)资产评估机构或则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测事项。
资产评估商会应该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施行执业质量检测,构建诚信档案制度。 #
第五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该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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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第一款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该自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
违背第一款规定的,且资产评估机构或则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市级财政部门应该撤消其资产评估资格或则分支机构的筹建许可,并给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下述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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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
(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打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该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