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什么时候按成本转出?会计处理怎么处理?

1、不允许扣除的项目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材料采购的,可以确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材料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被扣除。 包含在采购材料成本中。 例如:A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格为元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哪了,进项税额为85000元,包装费、运输杂费为1000元,全部用银行存款支付。那么会计处理为:借方:固定资产+85000+1000=。 ..全部
#
1、不允许扣除的项目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材料采购的,可以确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材料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被扣除。 包含在采购材料成本中。 #
例如:A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格为人民币,进项税额为8.5万元,包装费、运输杂费为1000元,全部用银行存款支付。 那么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85000+1000=贷:银行存款2。
如果材料原来是外购的,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因用途改变,可以确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物资或非经常性损失,按照规定,已计入进项税额并缴纳的增值税,应通过“在建工程”、“应交福利费”、“待缴纳”转入“在建工程”、“待缴纳的福利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财产损失及溢漏处理》等科目。 #
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公司福利部收到一批生产原材料,实际成本为4000元; 某在建项目收到一批生产原材料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实际成本5000元。
#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那么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680 借: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原材料应交税费 5000 - 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850 例:A公司原材料非正常损失,实际成本为7500元。
#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那么会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500 × 17% = 1275 例如:公司A 库存商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 元,其中消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 元。 #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那么会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40,400 贷:存货 37,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00 × 17% = 3,400 如果如上例若介质变更为在制品,其他信息不变,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费 - 增值税应纳(转出进项税额)20000×17%=3400 2、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业务,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但是,它在会计中不被视为销售,可以按成本转移。 会计处理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 1、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当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公司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投资B公司。 A公司存货的实际账面成本为人民币元,评估确认价值为人民币元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哪了,计税价格(售价)为人民币元。 B企业收到后记为原材料。
A公司在B公司登记的份额应等于投资额。 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贷:原材料或存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51000资本公积-权益投资准备金-=30000 B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交原材料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贷:实收资本2。
#
企业向境内其他企业捐赠原材料和库存货物时,根据税法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受赠人无法取得抵税证明,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
如果收到境外捐赠,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捐赠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捐赠人还应当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公司向B公司捐赠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A公司实际账面成本为18000元,应税价格(销售价格)为20000元。 #
消费税税率为10%。 B公司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 假设B公司不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确认价值为22000元,另支付交通杂费300元。 企业A、B均为一般纳税人。 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8000+20000×17%+20000×10%=23400 贷:存货应交税费180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 %=3,400 应付税款-应交消费税 20,000×10%=2,000 B 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22,300 贷:资本公积-接收捐赠资产准备金 22,000 银行存款 300 3.
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企业的,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的,依照税法规定也应当视为集体福利。 销售额按销项税额计算,需缴纳增值税。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当计算缴纳消费税。
#
例如:A企业使用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购建。 产品成本5.7万元,应税价格(销售价格)6万元。 如果该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则消费税税率为10%。 ,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73,200 贷:存货 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 × 17%=10,2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0 × 10%=6000 若上述产品并非用于在建工程,而是福利部门使用,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福利费 73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输出税) 60,000 × 17% = 10,200 应纳税金 - 应纳消费税 60,000 × 10% = 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