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建议明确保健食品定义,加强
E-mail推荐: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不久之前举办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展开审议。部分常委委员以及列席人员提议强化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清晰界定保健食品的定义 。
#
保健食品概念仍然不明确
#
修订草案作出规定,国家针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就是以下所说的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保健食品不能对人体造成急性危害,也不能造成亚急性危害,更不能造成慢性危害,其标签以及说明书不能涉及疾病预防功能,也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并且要载明适宜人群是什么,不适宜人群是什么,还要载明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和标签、说明书保持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生产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保健食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理应具备科学依据。存在这样一种物质目录,它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然而却不能用于其他食品生产,此目录(以下称作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来制定、调整并且公布的。
范徐丽泰委员表示,把保健食品管理归入修订草案里,这是有着必要性的。很多人都会去购买一些保健食品,管理好保健食品的安全风险,并且规定要把保健食品的功能讲明白,对大家而言都是一件极为有益的事情 。
龚建明委员表示,保健食品的概念存在不明确状况,因而造成监管存在不便,鉴于保健食品概念如此不明确,致使监管部门于察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情形,或以品种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时,无法依据相关法律展开查处行动,像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这一问题,以及普通预包装食品通过宣传保健功效从而误导消费者这类问题等,所以建议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予以明确。 #
孙大发委员提出建议,要在修订草案附则里增添有关保健食品的相关定义,其理由在于,这项内容是消费者极为关注的,理应明确它的定义、概念,并且还与修订草案正文当中关联的内容相互呼应 。
#
应完善进口保健食品规定
#
修订草案作出规定,采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还有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然而物业经理人,针对对于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以及保健功能能够借助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来开展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的目录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去制定、调整进而公布的。其他的保健食品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施行备案管理。 #
周天鸿委员表示,提出建议,要在上述规定里增添规定,进口的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明的功能以及成分,应当跟原来产地的保持一致安全的定义是什么,因为现如今在一些发达国家售卖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功能,与在中国销售之际的标签与功能标注,是不一样的 。
单独对保健食品进行立法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郑奎城讲道,保健食品和传统食品不一样,保健食品和药品亦不一样,修订草案附则之中对食品给出了定义,食品涵盖各种供人食用或者用作饮用的成品与原料,还囊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然而不包含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保健食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食品,保健食品也并非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在此就产生了一个盲区。如今,保健食品产业规模日益增大,生产的品种数量也越发众多,其中质量高低参半,存在质量优质的,还有质量欠佳的,对于质量该如何实施管理, 生产、消费及流通环节由哪一个部门负责监管,应当明确是由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来进行监管,需要一步步去研究保健食品安全法安全的定义是什么,从而创立相应的制度法则。提议针对保健食品开展立法工作,对监管予以明确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