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2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5月14日至6月1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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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2-05-11   作者:第一考试网
(一)报名费 每人10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二)考试费 每人每科60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三)考务费 考试二门(科)及以下,每人每门(科)40元;三门(科)及以上的,每人

  (一)报名费
  每人10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取。
  (二)考试费
  每人每科60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取。
  (三)考务费
  考试二门(科)及以下,每人每门(科)40元;三门(科)及以上的,每人每门(科)35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收取。
  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通过后,应将相关考试费用交给各初审部门。终审通过后,各初审部门应将合格人员的考试费用按照标准分别交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终审未通过人员的考试费用,由各初审部门退还本人。
  六、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由考生自备。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以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七、纪律要求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参加考试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个人资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该执业资格。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不实,将追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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