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报名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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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2012-04-13   作者:第一考试网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均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三)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信息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2)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3)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相应数据库以及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4、5),一式两份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ks@cirea.org.cn)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jjrks@cirea.org.cn)。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12年10月11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2012年10月19日前,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所有考生的答题卡、答题纸和考场记录单,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所有考生的答题卡和考场记录单,送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贾亦岚、吴明,联系电话:010-88083155、88083150),或者采用机要方式寄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2年12月15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责任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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