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四部门: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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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 #
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 #
闽人社发〔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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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起步网校,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门,省级相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主要企业: #
为更好激发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依照公务员法设置的单位,后面简称单位)科研人员走出岗位自主创业,推动技术成果变为现实,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动大众创业和大众创新十项办法的通告》(文件编号闽政37)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十五项办法的通报》(文件编号闽政44)的指导,现就我省各单位科研人员离开岗位创业的往来流动问题,制定以下执行方案: #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研究工作者,在自行提交请求、先前机构表示许可、主管机关核准之后,能够保留人事或劳动关系并离职创业,这种人事或劳动关系的保留最长延续三年期限。倘若研究工作者申请离职创业时,距离法定的退休时间还差不到三年,那么其保留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时长,将不会超过其到达法定退休时间时的实际剩余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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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从事创新工作或科学研究的人员,需要和之前工作的机构进行沟通,变更过去已经签订的聘用(劳动)协议,新的协议要明确工作期限、具体任务、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等细节,同时规定离职前后保持人事(劳动)关联的时间总共不能超过三年。
国有企事业单位离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若仍与原单位保持人事或劳动关系,则该关系维持不变,其工作年限会持续累积,薪资以及各类附加福利,从离职次月起,原单位将不再发放,转由新加入的创业公司负责支付。 #
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若与原单位保留人事联系,其职务等级维持不变,原先担任的工作岗位不会分配给其他人,该岗位的相应任务则由单位内部其他员工负责。原单位需继续管理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的档案及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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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职创业科研人员,在维系人事联系期间,须持续参与社会保险202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原单位依照同等条件标准,代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由创业企业负责,个人应缴部分依旧由个人负责。原单位需与创业企业签订代缴合同。创业公司需依照法规代为承担工伤险开支,个人无需支付该费用。离职从事创新或研究的人员,其工伤保障、生病就医、身故抚恤等相关福利,均遵循国家及本省的相关政策法规办理。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职创业科研人员,在维系人事关系的同时2024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可以返回原单位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他们在新创企业中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表现,能够作为评定职称的参考条件。
离职从事创新工作的人员,在维系与原单位人事联系期间,既可以参与原机构的年度评定,也能够参与新企业的评估,若经原机构确认,评定成效会归档至个人履历中。 #
原单位对于离职创业的科研人员,在创新小组的成立、科研交流合作途径的运用、实验室的共同建设、科研项目和荣誉的申请等层面,需要提供相应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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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职科研人员若保留人事关联,在期满返回原单位时,原单位需提供原岗位;若期满后选择在企业内继续创业,原单位应依据合同条款终止聘用关系,将人事和社会保障关系转至其新企业或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并依法延续社保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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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资深科研专家率领团队参与合作创新活动,针对加入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建设的资深科研专家及团队其他成员,依据其贡献程度,每月发放1000至3000元的生活补贴,相关开支由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承担。 #
七、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办理程序: #
本人已向组织递交正式请求,需填写一份《福建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共计三份复印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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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在单位根据个人申请,研究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
(三)报同级人社部门或国资委备案。 #
(四)原单位需与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再次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创业公司须与原单位签订正式文件,清晰界定聘用离岗创业科研人员的相关事宜,包括薪酬标准、社会保险缴纳、休息休假制度、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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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涉及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科研工作者,他们从事技术探索与成果推广工作,将已有科研成果引入本省企业进行创新实践,或者作为带头人创办(共同发起)科技公司的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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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201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