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法定单位。出具的捡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1.主要任务 (1)国家级检测机构: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2)各省级、市级、县级检测机构: ①在建工程的抽检,向本地主管部门报告; ②受同级主管部门委托对构配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 ③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规定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提供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签字人签字 ■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 ■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检测机构如发现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