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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控制的一般规定

2026-10-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项目进度控制的一般规定

1、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 2、项目进度控制总目标应进行分解。可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完工分目标,亦可按年、季、月计划期分解为时间目标。 3、项目进度控制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 4、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进度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总工期和竣工日期确定施工进度目标,明确计划开工日期、计划总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并确定项目分期分批的开工、竣工日期。 (2)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根据工艺关系、组织关系、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及其他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3)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并应按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指定的日期开工。 (4)实施施工进度计划。当出现进度偏差(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误)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应不断预测未来进度状况。 (5)全部任务完成后应进行进度控制总结并编写进度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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