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如下: #
1.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日常管理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发放、挂靠资格的收回以及二级建造师重新申请注册的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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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公告,将注册人员名单发布到建设部网站。 #
3. 申请初始注册者,需填写企业考核表,提交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复印件,申请增项或重新注册者还须提供原注册证书复印件,并交回原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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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对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办理初始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5. 初始注册通过住建部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公示。 #
6.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建部发布公告和证书样本。 #
7.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标识,由一级建造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以上是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一般管理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
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如下:
1.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续注、变更等提供服务。
2. 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3. 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可以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4. 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已经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需参加考试合格后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请注册成为建造师。
5. 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证书注册有效期内为其办理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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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具体的注册管理方式可能会随着时间有所变化,建议您参考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
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点: #
1.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续期注册、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公告及证书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
2. 申请初始注册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3. 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受聘于施工、监理、设计、建设、房地产、工程咨询、物业管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技术咨询等企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业绩突出。 #
4.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的申请。 #
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未达到国家规定建造师执业年龄的,或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年龄超过65周岁的等。
6. 在申报过程中,申请人应签署《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
7. 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加盖执业印章和签名真实有效的注册申请表;提交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的书面声明。 #
以上就是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有其他要求,建议咨询当地建设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具体信息。#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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