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师变母婴护理员?了解保育员是做什么的,小心被坑
针对服务协议里约定的育婴师,实际去提供服务的却是母婴护理员,在消费者知晓真相后告到法院,那育婴机构以母婴护理员替代育婴师这种行状,可不可以算作欺诈呢? #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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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敏身处上海市闵行区生活着,她跟丈夫成婚多年了,始终未曾要孩子。一直到2021年初的时候,两人才产生了生育计划。没过多久,王晓敏便顺心如意地怀孕。为了能够更妥善地照料新生儿,在生产之前王晓敏就预订了育婴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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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一家育婴机构签了《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此协议约定,在王晓敏生产以后,育婴机构会在第一时间,指派适宜的育婴师为她提供服务。在服务进程当中,要是王晓敏对育婴师不满意,那么机构能够随时为她更换标点符号。 #
2021年年底的时候,王晓敏生下了女儿,之后育婴机构立刻就指派了育婴师。王晓敏做事情是比较细致的,刚刚成为母亲的她对于育婴师的要求也是比较多的,所以在那几个月当中,她和育婴机构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前前后后更换了6位育婴师制度大全,一直到遇见了何玲,她才说出比较满意这样的话。
令王晓敏未曾想到的是,何玲较为粗心,于照料孩子期间,缘于看护不妥,致使孩子自床上跌落。王晓敏携孩子前往医院予以一番检查,所幸并无大碍,然而因受惊吓,孩子于夜里时常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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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王晓敏不但要求育婴机构去更换育婴师,而且还提出了赔偿的要求。于双方沟通的进程当中,王晓敏察觉到育婴机构给她所指派的部分服务人员是不具备育婴员资格证书的。
于是,她把负责婴儿养育的机构告到了位于上海闵行区的法院,她觉得,该育婴机构存有欺诈的行为,要担负起“退一赔三”的责任,并且她还要求这个机构赔偿她的医疗费以及交通费。 #
于法庭之上,育婴机构这般辩称,双方所签订的乃是《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其予以指派的人员之中,大部分是具备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仅有少数人员属于母婴护理员,而母婴护理员是存有能够提供育婴服务的能力的,所以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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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觉得,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是单独的职业分类,母婴护理员却属于家政服务员下面的细分职业类别,针对婴幼儿的工作内容有喂养照护等,育婴员的工作内容更多,要掌握的知识更广泛,要求更高级,是这样的情况。 #
与王晓敏签订的那份服务协议,是由育婴机构出具的格式条款,在双方针对协议里所约定的“育婴师”这一内容的理解产生争议之际,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那一方不利的解释。 #
换言之,理应认定合同里所约定的“育婴师”乃是具备资格证书的育婴员。育婴机构指派了不具备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服务,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
2023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育婴机构要退还王晓敏部分服务费,其金额为5000余元,还要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是1.5万余元,并且要赔偿王晓敏医疗费、交通费,具体金额为2000余元。
说法 #
服务存在欺诈,退一赔三
母婴护理员与育婴员有什么区别呢? #
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来看,育婴员属单独职业分类,其工作内容含喂养、进餐以及食品制作、常规体格检查、常见症状护理、健康与指导,还有动作发展指导、语言能力培养、认知能力培养、情感能力培养等,母婴护理员工作内容有喂养照护、生活照护、技术护理等。 #
两者职业技能标准存在交叉情况,然而并非全然相同,就针对婴幼儿的那部分而言,育婴员的职业标准更高。 #
在这个案子里头,不管是从事育婴服务的机构,还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对于服务协议当中所约定的育婴师这样一个概念,最初的时候都是不清楚明白的。
职业资格的分类里保育员是做什么的,存在母婴护理员以及育婴员,不存在育婴师。然而,育婴机构所给出的服务协议当中,以一种含糊不清的方式运用了“育婴师”这个概念。
事实上,育婴机构指派了职业标准较低的母婴护理员替代育婴员来提供服务,这归属偷换概念、以次充好的情况,进而致使王晓敏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判定育婴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保育员是做什么的,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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