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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岭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12-3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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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

长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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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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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动庄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集约和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政务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与业务协同水平,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构建数字政府,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57号)和《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数辽组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含新建、续建、改建等)和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路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相关标准化体系和支撑体系等。 #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该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共享、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须符合国家、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顶楼设计,以数据共享为基础,根据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形式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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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及业务特殊须要外,新建项目应该依托省级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政务云进行布署,对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市四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已建设的项目应该向政务云迁移。 #

第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项目的审批、竣工初验和投资计划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和完工财务决算初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信息化规划、建设、运行、档案、安全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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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

第五条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构建项目储备库,推行动态管理。项目重点建设方向包括: #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省政府布署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

(二)落实县委、省政府和县委、市政府决策布署,提高整治体系和整治能力现代化水平,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和监管能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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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省、市数字政府发展规划要求,须要统筹建设的基础设施、平台类项目和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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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去除网路和系统安全隐患的项目; #

(五)整合现有分散的业务系统、共享数据资源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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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况且没有明晰根据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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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可内部整合归并或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取代的,但仍然单独建设分散、功能重复的孤立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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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常年相悖、所占资源常年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系统; #

(三)未充分借助省级政务云资源,单独建设的数据中心或购置硬件设备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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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设计接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四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共用系统的项目; #

(五)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未达要求的项目; #

(六)非共建共用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管理等项目。 #

第七条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承建部门共同举办前期工作,确定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明晰任务分工,产生数据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无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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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要县(市)区共享协同的项目,应该根据统筹规划、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强化与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各镇(市)区应在大数据管理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做好辖区内政务信息化项目及数据资源的管理,推动政务数据共享,防止出现数据壁垒和重复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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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施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在每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节点前,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和运维计划。项目单位应该根据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运维计划、资源共享、绩效评估等相关材料。新建项目需报送项目建设方案。 #

第九条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对各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设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结合项目储备库、项目数据共享需求程度等内容,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和投资规模,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市本级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

年中须要建设的项目,经项目单位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前期初审,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管理。 #

第十条纳入市级及以上相关规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大数据管理局根据简化审批程序的原则,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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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复后,由市大数据管理局将批复文件抄送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举办项目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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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行方案,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省专家库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论证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行方案。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应通过竞争性方法选择确定。 #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施行方案应该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剖析篇(章),明晰信息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更新频度等具体内容。第三方咨询评估报告、项目批复文件应该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剖析篇(章)的意见。 #

第十三条涉及政府订购服务的项目,参照新建项目审批管理,项目方案中需降低自建和订购服务形式经济性比较剖析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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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组织施行 #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根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确定项目施行机构和项目责任人,构建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全过程统筹协调,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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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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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依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协调服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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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总投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认真编制绩效目标,及时举办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项目资金总额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推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

项目单位要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筹措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节余根据财政摊销节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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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因国家新政、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缘由,确需变更建设计划和预算指标的,项目单位应该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且资金调整数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15%,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调整程序。未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的,不得安排建设资金和运维资金。 #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是项目网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应该根据网路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强化网路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保证安全技术举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

项目应该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硬件应选择红色、节能、低碳的产品。 #

第四章项目完工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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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单位在先行组织并通过初步初验的基础上,及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完工初验。经市大数据管理局同意后,由项目单位组织举办项目初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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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项目完工初验应该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根据。项目单位递交初验申请报告时,应该一并附上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总结、初验报告、财务报告、监理报告、审计报告、档案初验意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则非涉密信息系统网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档案初验不合格的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不得通过完工初验。 #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未充分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数据未实现有效共享、系统插口不健全,系统功能不完整、未达到设计要求,安全技术举措不到位,不得通过完工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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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完工初验的项目,应根据初验整改意见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经完工初验或完工初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违者暂停项目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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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项目完工初验完成后,项目单位应该将完工初验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未通过完工初验或备案的项目,不得支付剩余的建设资金,不安排运维资金和政务云网资源。 #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该在项目通过初验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举办自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运行使用效率、用户评价、项目资源借助、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方面,产生评价报告报送至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

第二十七条市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组织省专家库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之后年度项目审批、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重要根据。 #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该接受市大数据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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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构建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强化项目施行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投资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审计监督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加大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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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发觉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省级项目批复要求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将按照情形,采取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或中止项目建设等方法给以处理。对违犯本办法的有关单位,情节较轻未引起重大损失的,给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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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数据资源和技术成果归市政府所有,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

第三十二条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依照相关保密要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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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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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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