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

各省、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
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3〕10号),我们制订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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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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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年1月16日 #
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议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3〕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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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广东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该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具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山东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该遵守下述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建立知识结构、全面提升素养; #
(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掌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全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
(三)强化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登记,创新继续教育方法,提升继续教育质量,产生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出席继续教育的权力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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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该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出席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拟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政,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
第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课目和专业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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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需课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课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该把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
按照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手册、专业课目手册,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课目内容进行指导。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出席继续教育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有:
(一)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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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含职校,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出席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式,应该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征。同时,积极推广网路教育等方法,提升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推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多于90学分。其中,专业课目通常不多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继续教育登记,不得摊销之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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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出席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
(一)出席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投档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投档通知为准; #
(二)出席会计类专业大会,每晚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大会结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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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评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中学开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初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当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即将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整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别人合作发表的,整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别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彩印时间为准; #
(七)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出席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出席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评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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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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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推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该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评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根据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 #
省财政厅构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该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该按照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根据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代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方式的,应该在年度内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补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补办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
第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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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承当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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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与承当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
(三)拟定建立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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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才能完成所承当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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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订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路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明晰当初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班主任等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
应该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大学、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举办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根据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构建继续教育师资库。 #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该构建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按照考试或考评结果如实开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根据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晨报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 #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述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拉拢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则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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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则只收费不培训。 #
第六章考评与评价 #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该构建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出席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应该作为任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则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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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席继续教育情况的考评与评价,并将考评、评价结果作为出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比、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根据之一,并列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
对未按规定出席继续教育或则出席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定期组织或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当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该责成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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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施行办法拟定具体施行条例,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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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行办法》(财会〔2023〕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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