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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的通知

2023-12-0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待业保险稳岗扩围新政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98号)文件转发大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精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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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稳岗退还经办流程 #

企业办理稳岗退还只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递交《企业待业保险稳岗退还申请表》(见附件,下载地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业务代办-待业保险代办),不再提供其他材料。经办机构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校准方法,对企业上年度交费、裁员率和征信等情况完成初审、公示和筹措流程。 #

二、压缩期限,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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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要加强新政宣传力度,加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积极推进新政落地生效。要组建集中攻坚专班,压缩申领期限,将待业保险扩围新政相关业务初审期限提速到1个工作日内办结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稳岗退还力争于9月末前将主动提出申请的企业全部落实到位。自10月起,稳岗退还工作除正常受理外,对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主动对接,通过上年度稳岗退还网报系统或税务、金融等部门获取企业对公账户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稳岗退还资金精准领取到企业账户。 #

三、精心组织,强化基金风险防治 #

各市区要严格依照要求悉心组织施行稳岗扩围工作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格初审、公示和筹措程序,强化基金风险防治。要强化联网数据比对,对新增待遇发放人员的在职状态、停保缘由、是否正在享受工伤、职工养老或市民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发放待业保险金、失业补贴金历史记录进行重点核查,防止重复发放。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见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财政局报告。 #

附件:《企业待业保险稳岗退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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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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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 #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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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附件1:2023年企业待业保险稳岗退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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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待业保险稳岗扩围新政的通知 #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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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变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施行部份减负稳岗扩就业新政举措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9号),现就继续施行待业保险稳岗扩围新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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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施行普惠性待业保险稳岗退还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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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行条件。施行稳岗退还新政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待业保险基金滚存节余备付年限应在1年以上。备付时限=本统筹地区2023年末待业保险基金滚存节余决算数÷本统筹地区2023年全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小计决算数。 #

(二)办理条件。申请稳岗退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新政;出席待业保险并足额收取待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低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低于参保员工总量20%。“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宜退还待业保险费。 #

(三)退还标准。小型企业按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实际收取待业保险费的30%退还,中小微企业按60%退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参保单位)办理条件和退还标准参照企业施行。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根据各自2023年享受阶段性免除社会保险费新政的类型确定退还比列。上年度实际收取待业保险费不含缴纳的历年欠费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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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施行待业保险保障扩围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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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内容。对发放待业保险金届满尚未就业的待业人员、不符合申领待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待业人员,按月领取待业补贴金,年限最长为6个月;对参保不满1年的待业农户协议制工人,按月领取临时生活补贴,年限最长3个月。各统筹地区待业补贴金标准和临时生活补贴标准、期限根据当地2023年相关规定执行。2023年至2023年扩大待业保险保障范围新政施行期间,待业补贴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贴只能领取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领取。 #

(二)保障范围。2023年8月1日之前办理待业补贴金、临时生活补贴的,人员保障范围与2023年执行范围一致。2023年8月1日(含)以后保障范围调整为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参保待业人员,即发放待业保险金届满或则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收取社会保险发生在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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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尽事宜。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3〕40号文件着力做好扩大待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7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待业保险保障范围新政施行条例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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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时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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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各统筹地区要密切关注待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强化基金检测预警。要进一步畅通办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新政落实。在新政施行中遇见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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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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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

2023年7月30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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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推动与待业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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