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该依照规定施行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一条船舶应该在预计离港或则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则前往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晨报告。
#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晚起码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
船舶应该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该包括航段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
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法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中国海事局网站,并在船舶航海或则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该构建信息平台,共享船舶进出港信息。
#
第三章船舶综合质量管理 #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构建统一的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搜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构建船舶综合质量档案。 #
第十六条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应该包括下述信息:
(一)船舶基本信息;
(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
(三)水上交通车祸情况和污染车祸情况;
#
(四)水上交通安全违规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
(五)船舶接受安全监督的情况;
(六)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安全诚信情况; #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则代办进出港手续情况; #
(八)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税情况;
#
(九)船舶检验技术状况。 #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根据第十六条所述信息举办船舶综合质量评定,综合质量评定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开。
#
第四章船舶安全监督
第一节安全监督目标船舶的选择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施行安全监督,应该降低对船舶正常生产作业导致的毋须要影响。
第十九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制订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
海事管理机构应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根据我国加入的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目标船舶选择标准,综合考虑船舶类型、船龄、以往接受船舶安全监督的缺陷、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等,根据规定的时间间隔,选择船舶施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根据目标船舶选择标准未纳入选船目标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登轮施行船舶安全监督,但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举办专项检测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国家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或则针对特定水域、特定安全事项、特定船舶须要进行检测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测和船舶现场监督等方式,举办专项检测。
第二节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船舶现场监督的内容包括: #
(一)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
(二)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
(三)海员配备情况;
#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
(五)船舶防污染举措落实情况; #
(六)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则代办进出港手续情况;
#
(八)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税情况。
#
第二十三条船舶安全检测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情况; #
(二)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
(五)船舶保安相关情况; #
(六)海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
(七)海事劳工条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结成、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测内容。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根据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拟定相应的工作程序,规范船舶安全监督活动。 #
第二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该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测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测报告》,由船长或则履行船长职责的海员签名。 #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测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测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留船备查。 #
第二十六条船舶现场监督中发觉船舶存在殃及航行安全、船员健康、水域环境的缺陷或则水上交通安全违规行为的,应该根据规定进行处置。 #
发觉存在须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检测的船舶安全缺陷的,应该启动船舶安全检测程序。 #
第三节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
第二十七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觉船舶存在缺陷的,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述处理意见: #
(一)警示教育;
(二)开航前纠正缺陷; #
(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时限内纠正缺陷; #
(四)滞留; #
(五)严禁船舶进港; #
(六)限制船舶操作;
(七)勒令船舶开往指定区域; #
(八)勒令船舶离港。 #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测发觉的船舶缺陷不能在检测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容许该船驶往近来的可以维修的港口,并及时通知维修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
维修港口超出本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本港海事管理机构应该通知维修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跟踪检测。
#
维修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跟踪检测通知后,应该对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并及时将验证结果反馈至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八)项举措的,应该将采取举措的情况及时通知中国籍船舶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则外国籍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
第三十条因为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举措的船舶,应该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检。被采取其他举措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检,不申请检查的,在上次船舶安全检测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检。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检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检查的,应该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上次船舶安全检测时接受检查。 #
检查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举措。 #
第三十一条船舶有权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缺陷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辩解。船舶对于缺陷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告知船舶申述的途径和程序。
#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施行船舶安全监督中,发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应该要求航运公司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航运公司注册地海事管理机构。 #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将影响安全的重大船舶缺陷以及造成船舶被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或则组织。
#
船舶存在缺陷或则隐患,以及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可能影响其运输资质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该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 #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发觉可能影响到船舶安全的问题,应该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第三十四条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该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测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测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
航运公司应该督促船舶按量纠正缺陷,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施行检测的海事管理机构。
#
船舶检验机构应该查证有关缺陷纠正情况,须要进行临时检验的,应该将检验报告及时反馈施行检测的海事管理机构。 #
第三十五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该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在航行或则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船舶应该妥善保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测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测报告》,在船上保存起码2年。 #
第三十七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测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测报告》,或则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 #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涂改、故意毁坏、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盗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测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测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测报告》的格式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订。 #
第四十条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车祸,或则被滞留、禁止进港、禁止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该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做好相应的沟通协调和给与必要的协助。 #
第五章船舶安全责任
第四十一条航运公司应该履行安全管理与避免污染的主体责任,完善、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保障船舶安全,避免船舶污染环境中国海事局网站,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海员。
#
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该构建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该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三天内应该起码自查一次。
#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起码2年。
#
第四十三条船长应该妥善安排船舶值勤,遵循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规定。
#
第四十四条船舶应该遵循港口所在地有关管理机构关于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的规定。
#
航行于内河水域的船舶应该遵循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关于枯水季节通航限制的通告。
#
第四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该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保证检验合格的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对开具的检验证书负责。 #
第四十六条配备手动辨识系统等通讯、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该仍然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切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该及时向前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第四十七条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该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则累加估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运营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偏差不超过5%且最大偏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收据上标明验证重量、验证方式和验证申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
采取累加估算法的托运人,应该制订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根据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则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运营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强化对船舶国际运输集装箱托运人、承运人的监督检测,发觉存在违背本规则情形的,应该责成改正。 #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妨碍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对船舶进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五十条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举办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该委派人员配合。委派的配合人员应该如实回答寻问,并根据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抽检施行船舶安全监督,不能取代或则减免航运公司、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