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承办区县局负责人的申请要求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
(五)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和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同时在网上开设“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的网站。 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咨询。 #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条件是否齐全进行正式审核。 对要求不齐全的申请,将通知其更正相关内容并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重庆市地税局,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当场无法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一条 对于当场无法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将转发有关部门或者区县局提供信息。 #
有关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批要求的时限办理完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批。回复; 有关部门或者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信息公开事项比较重要的,可以报分支机构领导批准;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披露事项,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报主任办公会议或负责人批准。 #
相关区县局提供的信息由负责的区县局提供。 信息披露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批要求的期限完成。 经主管区、县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信息公开办公室批复; 信息公开办公室也可以委托负责的区县局予以答复。 #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应当遵守本条例、重庆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及保密审核办法及相关保密规定。 进行保密审查。 #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下列政府信息,经审查不再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泄露可能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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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庆市地税局内部研究、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
(三)重庆市地税局内部文件; #
(四)披露后可能影响税务调查、取证、检查等税务执法活动的信息; #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不确定性的,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并批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重庆市地税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重庆市地税局,一般不予披露; 但重庆市地税局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