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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1-05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2016-0003

浙教师〔2016〕7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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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要进一步深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改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也就是《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还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师〔2014〕41号)等,在充分进行调研方面的基础之上,我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亦即以下简称的《办法》。现把《办法》印发给你们,你们要结合本地实际,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而后认真去贯彻执行。 #

对我省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采取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的举措,表现为实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浙江教师培训平台,其目的在于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而展开该项管理,是以分层、分类施训思想作为指导来进行开展的,并且是以保证教师选择权当作核心要点来推进的,最终达成提高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以及有效性这一目标。 #

不同地区、各个单位,得 认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分制管理在重要程度、必要状况以及复杂程度方面的情况,需高度予以重视,进行 规划,依据《办法》提出的要求,强化调查研究工作,赶快去制订并完善各项相关的配套政策举措以及必要的实施细则。要大范围地展开《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以及培训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中小学校的校长以及教师、教师培训机构的人员,认真去学习浙江教师培训平台,全面地理解《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操作方法,提升正确去执行《办法》的能力与水平。各有关高等学校,要转变培训理念,教师培训机构也要转变培训理念,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设计开发培训项目,设计开发培训项目要具有针对性,要进行渐进式的设计开发,且要进行按照分层分类的方式设计开发,以此确保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

倘若各地以及各单位,于《办法》施行的进程当中,存有任何的意见,还有任何建议的话,那么请赶快及时反馈至我厅的师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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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

2016年5月10日 #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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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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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升教师培训的针对性还有实效性,依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也就是《若干规定》的相关精神,从而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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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乃是全日制幼儿园的在职专任教师,以及普通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除此之外,还包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涵盖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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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所举办的培训时取得的学分,以及参加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且此外包含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另有教科研活动,和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与支教工作等所转换出的学分。这些学分,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然而,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就算符合条件,也算作纳入管理范围,但是,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才行。 #

第二章 ?学分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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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方面,存在这样的规定,其以每5年作为一个周期,在这个周期之内,累计所获取到的培训学分,是不可以少于360学分的。对于教师而言,可以自行去安排学习的进度,然而,每年所取得的培训学分,是不得少于24学分的。 #

新被录用的教师,在试用期的时候,必须要参加不少于一百八十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八十学分,而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被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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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任校(园)长而言,其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学分不少于30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并且,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能够按照50%的比例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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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能够经由四种途径获取,分别是,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还有其他形式转换等 。其中,自主选课是指教师籍由“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为“培训管理平台”)自行挑选的培训;指令性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务必参与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是中小学校依照要求以及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求,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其它形式转化为教师学历提升、参与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以及支教工作等,还有教师事先报请学校批准后自行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定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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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分的结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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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跟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中小学教师类别存有: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中学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层次为:初级培训、中级培训以和高级培训;培训维度包含: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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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七条规定,在一个周期里面,教师参加各类自主选课以及指令性培训留学之路,其学分数量不得少于240学分。第二,这里面自主选课的学分,通常情况下不能少于190学分。第三,教师至少要去参加一次,基础学分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训。第四,对于校本研修来说,一般是120学分。第五,在其他形式转换当中,教科研活动转换学分,一般会被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第六,学历提升、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特级和正高职称教师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转换的学分,既可以被纳入校本研修学分管理范围,也能够纳入自主选课范围,不过必修要求学分除外。第七,经过审核认定的学分,会被纳入自主选课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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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以及《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还有《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具体情况可见附件,以下简称为《学分结构指南》,它为各类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与培训规定了具有指导性的要求,教师通常应当依据所属层次、类别以及所从事教学学科,依照《学分结构指南》所建议的培训维度和领域学分要求,在学校、幼儿园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的情况下,选择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若选择跨层次的培训、跨类别的培训、跨学科的培训,以及培训维度的项目培训、培训领域的项目培训,那么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

第九条,教师培训依照修读方式划分成必修、限定选修以及任意选修这三类。必修学分是于周期内教师依据有关规定必定要修读的课程(项目)所获取的学分;限定选修学分是教师按照自身专业发展阶段、类别以及任教学科,去选修限定领域内课程(项目)而取得的学分;任意选修学分是教师依照自身专业发展需求自主挑选领域和课程(项目)所获得的学分。 #

第十条,《学分结构指南》是针对一定时期里教师培训学分结构的具体规定,通常每5年修订一回,不过在这期间能够依据教育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需求予以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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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分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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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培训学分,是用于计量教师参加培训的,关乎学习质量以及数量的,综合计量单位。 #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

计时学分=基础学分-请假折算学分 #

计时学分是按照培训时间来进行折算的,课程(项目)系数以及考核成绩系数,会依据课程(项目)的性质,还有教师参训考核成绩的差异,给予不一样的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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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基础学分的确定,依据培训课程(项目)实施时间来定,通常每 1 学时计 1 学分,每天培训课时不能超过 8 学时。请假折算学分呢,一般也是每 1 学时计 1 学分,教师参加培训请假的相关规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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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课程(项目)系数得以确定,针对不同层次以及性质的课程(项目)系数,需参照表1中的建议事项,并且要报送给相应的培训管理部门,经由批准之后方可执行。在本表之中未尽涉的类别,由各地自行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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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不同层次和性质课程(项目)的系数规定 #

课程(项目)类别 建议课程(项目)系数 #

层级类别 省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3 #

设区市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2 #

县(市、区)骨干教师指令性培训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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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类别 一般自主选课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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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规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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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结构指南》中“其他”领域类课程 0.5—0.8 #

网络培训 0.35 #

企业实践 0.35 #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系数的确定,教师培训考核划分成优秀、合格、不合格这三档,与之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是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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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课程(项目)系数实行分级认定制度。培训课程(项目)限定于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跨县(市、区)的培训课程(项目),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认定。跨设区市的培训课程(项目),由省教育厅负责认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教师培训课程(项目)的时候,须要首先认定培训学时以及课程(项目)系数(或者基础学分),并且在教师选课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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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教师参与各类培训及转换学分,采用最高限制计入办法,自主选课按实计入,指令性培训也按实计入,不过一个项目最多计180学分,网络培训最高计入50学分,到企业实践最高计入120学分,参加“其他”类领域课程(项目)学习最多计入30学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计入120学分,若学校自我培训质量高,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最高可计入150学分,与此同时,相应减少自主选课或指令性培训的学分要求。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任务转换学分的,是特级以及正高职称教师,还有省级名师工作室的主持人等,每年最多计36学分;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取得学历文凭后,这种情况最多可计180学分,且不可跨周期。具体认定细则由各地自行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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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教师若参加一个学期及以上县域外支教工作,会按每年120学分的标准折算计入,并且此学分不会影响教师回原单位后参加培训的权益,支教之后教师能够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其他培训。 #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 #

第十八条,各类培训课程,即项目与活动。都需建立细化的考核标准,还有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参与度纳入考核标准,把培训纪律纳入考核标准,把作业完成情况纳入考核标准,把实际取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标准。定性要与定量相结合,考查要与考试相结合,投入时间要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反映受训教师的学习态度,反映能力达标状况,反映实际提升效果。 #

有这样一层规定呀,也就是第十九条指出,在组织和实施考核这件事情上呢,要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去开展;然后呢,关于自主选课与指令性培训,是会由实施培训的那个机构或者部门来负责滴;校本研修这部分,就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来负责啦;教科研活动呢,是交由教科研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哟,学校(园)要配合着;到企业实践的情况,是由学校和企业一同负责滴;而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以及支教工作等等这些,是由组织相关工作的部门、那些相关机构还有学校共同负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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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考核存在优秀、合格以及不合格这几种情况,当中优秀所占的比例不会超出百分之二十五。 #

第二十一条,参训教师,要完成培训学习任务,之后考核合格,才能够获得培训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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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教师,每一年度,以及周期之内,所获取的培训学分,还有其结构,达成了本办法,那个所规定之标准,相应情况之下这位在教学岗位上进行授课的教师,其培训考核,就会被视作合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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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分的登记与确定 #

第廿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采用信息化管理办法,借助“培训管理平台”,针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予以登记,加以确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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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与确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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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课程(项目),当课程(项目)结束之后的10个工作日范围以内,是由培训机构来承担责任,把参训教师的培训学时以及考核成绩录入到培训管理平台之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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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主选课这种情况之下,还有指令性培训这类情形,仅仅只要培训机构,以及中小学学校,还有相关的部门,把参与培训的教师其实际参与培训的学时,以及考核所得到的成绩,录入到培训管理平台之中,之后平台会自动按照事先经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课程,也就是项目系数,以及考核成绩系数,将其转换成为教师的培训学分,并且按照最高学分限制计入到周期培训学分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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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研修以及其他形式转换而得来的学分,这一回乃是由教师所身处的中小学校负担起录入至培训管理平台当中的责任,而县级以及之上的教育行政部门紧接着要做的是审核并且确定该学分;对于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指派的工作进而转换的学分,此刻明确是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起录入到培训管理平台里的职责。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凭借自身职权,针对其所管辖的教师培训机构,就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审核确定等相关工作,展开具体的管理活动。其学分登记的时间规定为,在每年8月31日之前。 #

第七章 ?组织与管理 #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厅承担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政策的制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并主导省级培训的管理与实施,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的具体落地执行,中小学则负责针对本校教师的选课指导工作,负责校本研修的实际开展与管理,还负责涉及本校教师学分转换类培训、活动的管理,各类教师培训机构需深入研究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规律,依据教师的不同类别、学段以及培训层次、维度、领域来系统开发递进式培训课程。 #

构建起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这是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中。同时,要把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里。而学校呢,要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内,并且要把考核结果,当作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以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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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主要是针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要求来进行规定 ,对于其他尚未详尽的管理要求 ,依照《若干规定》以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去执行 。各地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操作细则 。 #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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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各类中小学校校(园)长,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结构要求指南,会另行制定,学分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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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中小学教研员,以及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专任教师,其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能按照本办法进行执行,具体管理细则另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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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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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幼儿园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

2.小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

3.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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