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AB对争端的裁决
DAAB对争端的裁决
DAAB是根据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由合同双方共同设立的。DAAB由1人或3人组成。若DAAB成员为3人,则由合同双方各提名一位成员供对方认可,双方共同确定第三位成员作为主席。 #
DAAB对争端的裁决 #
(1)DAAB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对争端做出裁决,并说明理由。 #
(2)如果合同一方对DAAB的裁决不满,则应在收到裁决后的28天内向合同对方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并说明理由,表明准备提请仲裁。 #
(3)如果DAAB未在84天内对争端做出裁决,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84天期满后的28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仲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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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双方接受DAAB的裁决,或者没有按规定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裁决将成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5)DAAB的裁决作出后,在未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改变该裁决之前,双方应当执行该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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