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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哪些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等5个

2023-04-0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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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官方解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的这些表单和补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等5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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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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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

来源 #

国家国税总署广东省地税局官网 #

正文内容 #

1.《国家地税总署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A类,今年版)》的这些表单和补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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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家地税总署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A类2023企业所得税a类报表,今年版)》部分表单和补报说明进行修订,详细如下:对《资产摊销、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交纳降价明细表》()、《研发成本加计交纳降价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降价明细表》()的表单款式及补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补报说明进行修订。 #

2.今年度企业完成新政性迁建是否还要申报《企业新政性迁建清算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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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家地税总署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地税总署公告今年第27号)的规定,企业迁建完成当初,向经理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报送表时,不再申报《企业新政性迁建清算损益表》。本公告适用于今年度及之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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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个人是否能够享受新上市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 #

答:按照《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沿袭推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沿袭推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公告今年第42号)中规定的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降价新政,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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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则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怎么估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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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更改后有关降价新政衔接问题的通告》(财税〔2022〕164号)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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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告》(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新政推广到全省范围施行的通告》(财税〔2022〕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建立股权激励和技术注资有关所得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22〕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今年12月31近日,不划入曾经综合所得,足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赋表,估算纳税。估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赋-心算交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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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估算纳税。 #

(三)今年1月1日以后的股权激励新政另行明晰。 #

二、根据《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沿袭推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的公告》(财税〔2022〕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个人所得税法更改后有关降价新政衔接问题的通告》(财税〔2022〕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降价新政,执行年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降价新政,执行年限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

三、根据《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沿袭推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沿袭推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公告今年第42号)中规定的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降价新政,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

5.2023年,个人是否能够享受沪港通、深港通机和香港与澳门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 #

答:按照《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沿袭推行有关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2023企业所得税a类报表,《财政部国税总署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制度和香港与澳门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新政的公告》(财政部国税总署证监会公告今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降价新政,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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