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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2026-10-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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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14]96号)规定,现将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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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教育时间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二、继续教育对象 #

会计法修改之前已经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数据库(即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的会计人员。#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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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入内蒙古会计人员数据库,但按照《会计法》规定属于会计人员的,请等待财政部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出台。 #

三、继续教育方式 #

网络培训、现场集中面授和其他形式并举,会计人员可以在所属地区会计人员管理机构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方式。 #

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方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需要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网上申请,到所属地区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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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所属地区按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会计档案中默认的地区执行。会计人员所属地区暂不开放调整、变更。 #

会计人员档案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首页【网上办事】栏目查询。#p#分页标题#e# #

四、继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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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现场集中面授方式的继续教育内容由盟市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确定;网络培训方式的继续教育内容由会计人员从网络培训单位提供的课程中自主选择;其他形式继续教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

五、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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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继续延用2016年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通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 #

六、继续教育相关政策 #

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政策,政策没有明确的,执行2016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关于开展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公告》相关政策。#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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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政策及管理问题请咨询会计人员档案所属地区财政局会计科,培训过程中的问题,请直接咨询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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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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