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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试行)(-03-23)

2023-11-23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健全机制完善、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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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急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种用人单位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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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新政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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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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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该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须要省人才市场,按照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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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筹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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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举办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

(二)有5名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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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完善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

(四)有独立承当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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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筹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电邮等方法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递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其中筹建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筹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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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筹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根据管理权限由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联申请筹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筹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筹建分支机构的,应该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该构建建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须要递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筹建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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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批机关应该在接到筹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日,并应该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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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该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外向申请人颁授、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路中介服务的,必须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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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举办人才中介或则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筹建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该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授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申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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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筹建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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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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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

(二)人才信息网路服务; #

(三)人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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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才急聘; #

(五)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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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才测评; #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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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可以按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须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举办一项或多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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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依法举办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赶超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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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组建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或抽验,并可以查阅或则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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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歇业、终止等情形的,应该按原审批程序代办变更或则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七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构建行业组织,协调行业内部活动,推动公正竞争,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职业道德,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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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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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省人才市场,从事各种人事代理服务。 #

第十九条举办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 #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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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私出国政审; #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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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正定级和教龄核定; #

(五)大大专结业生接收手续; #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

第二十条人事代理方法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份人员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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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单位代办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递交有效护照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晰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个人委托代办人事代理,按照委托者的不怜悯况,须向代理机构递交有关护照打印件以及与代理有关的证明材料。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个人签署人事代理协议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

第四章急聘与应聘 #

第二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交流会的,应该制订相应的组织施行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对出席人才交流会的急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查证,对急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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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形式急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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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公开急聘人才,应该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筹建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目、岗位和条件。用人单位在急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则提升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宜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急聘妇女或增强对妇女的急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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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急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缴纳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法攫取非法利益。 #

第二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类方式、在各类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急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急聘广告。 #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急聘下述人员: #

(一)正在承当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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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期限的赴山西、西藏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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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绝密工作的人员; #

(四)有违规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仍未立案的人员; #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

第二十八条人才应聘可以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网路、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方式进行。应聘时开具的护照以及履历等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

第二十九条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的有关新政规定,违背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不得私自辞职。通过离职或调动形式离开原单位的,应该根据国家的有关离职、调动的规定申领手续。 #

第三十条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新政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该及时代办有关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协议,培训费问题按协议规定申领;没有协议的,单位可以适当缴纳培训费,缴纳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期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列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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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应聘人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后,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害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署聘用协议或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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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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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违背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私自筹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勒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有违规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规所得3倍的罚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违背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私自筹建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给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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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背本规定,私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测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勒令歇业整治,有违规所得的,没收违规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规所得3倍的罚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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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背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勒令立刻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有违规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规所得3倍的罚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成歇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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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背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则提升聘用标准的,急聘不得急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缴纳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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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个人违背本规定给原单位导致损失的,应该承当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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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急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金;有违规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规所得3倍的罚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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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人才中介活动违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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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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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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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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