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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

2023-12-29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索顿号:

/2023-0002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工行上海市中心分行、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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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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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费申报收取业务的服务体验,增加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3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收取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优化调整申报交费流程内容 #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此前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收取流程优化调整为交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取(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具体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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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帮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员工收取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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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帮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出席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收取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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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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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交费方法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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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交费基数和应交费额继续依照现行估算方法确定。 #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员工交费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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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近日,在职员工已申领社会保险登记但仍未申报2023年度交费薪水的,用人单位应该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15日向税务部门申报2023年度交费薪水。 #

2023年7月1日后,员工新申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后,于参保当年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当年度交费薪水。 #

用人单位应该于每月15近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交费额并收取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交费部份由用人单位扣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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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规定自行申报交费基数,并按月向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费。 #

(四)交费人因应申领未申领社会保险登记、政策性缴纳等特殊情形需缴纳的,仍应该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交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收取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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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交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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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下同)、社会保险费管理顾客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代办交费薪资申报、缴费等业务。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社保新农合参保一件事联办”“招录用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薪资申报等业务;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生涯全周期管理一件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薪资申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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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活就业人员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宁波税务APP、浙里办、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部门申领社会保险费交费基数申报、缴费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APP和已开通税银子系统的商业建行进行交费。 #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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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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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6月24日0时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市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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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年6月25日17时30分至30日24时,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参保证明出具业务除外。 #

(三)2023年7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申领社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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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交费人按照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申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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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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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单位参保证明出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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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年7月1日起宁波社会劳动保障网,因交费薪资(基数、档次)调整、税务部门误收等多交费款需退钱的,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初审通过退后付;因退保、不符合参保条件、关系转移存在交费重复、迟办退职停保业务等多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需退钱的宁波社会劳动保障网,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代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退后付;因重复参保等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退钱的,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代办,由医疗保障部门初审通过退后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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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确保平稳过渡,原由托建行扣款的个体工商户暂时保留批扣交费形式,逐渐向自主交费形式过渡;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采取以委托建行扣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的交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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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费人在申领申报交费业务时如有疑惑,可拨通12366纳税交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通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广州市财政局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国人民建行广州市中心分行 #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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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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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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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收取流程的公告》的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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