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第二条本办法

全省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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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提升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召开的普通高中、初中(不含职业高中)、普通中学、特殊教育中学、工读中学(以下简称为中学)。
第三条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推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施行的管理体制。 #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区、市)学籍管理施行条例,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中学中学生学籍构建初审、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测,承当其直接管理的中学中学生学籍构建初审、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中学做好中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当学籍构建初审、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中学做好中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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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学是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外向学籍主管部门送审。 #
中学生学籍管理推行所长负责制。市长是第一责任人,承当领导责任;分管中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当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中学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当具体施行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搜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中学各有关部门和教师协助提供和核对中学生学籍信息。 #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形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省联网的中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建设市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中学生数据库,布署全省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省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学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中学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中学负责中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二章学籍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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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学生代办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中学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构建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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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初审中学生学籍。 #
第八条学籍号以中学生市民身分证号为基础,具有惟一性。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逐渐实行包含中学生学籍信息的中学生教育卡。 #
第九条中学生不得同时在两所以念书校取得学籍。学籍系统具有手动初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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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不得以虚假信息构建中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构建学籍。 #
学籍管理推行“籍随人走”原则,中学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申领退学手续的中学生入学。
第十条中学应该从中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完善学籍档案。 #
中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口证明、奖惩材料、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复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
5.在校期间的赏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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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享受捐助信息;
7.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互为补充。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中学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学籍纸质档案电子化,逐渐降低纸质档案。 #
第十二条中学生退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全部转至转到中学或升入学校,转出中学或结业中学保留电子档案备份。中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最终结业中学应该归档永久保存中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申领。 #
中学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划入的中学管理。 #
中学撤消的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其学籍档案移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
第十三条中学生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中学生父母凭《居民户籍簿》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向中学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籍簿》复印件或其他身分证明打印件,由中学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初审。 #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
第十四条各学段各种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拟定。 #
第十五条正常升级和一贯制中学高中升入中学的中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手动施行。
第十六条中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学籍发生变动时,分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划入中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中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批。 #
第十七条中学生退学(复学)由父母(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中学初审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初审。 #
中学生因病申请退学应该提供市级及以上诊所病况确诊证明书。 #
中学生休学期间中学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随父亲到境外生活的中学生,应该凭有效证件和护照或其它有效护照申领退学手续。回去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
第十九条中学生退学应由父母(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转到中学申请,中学初审后通过学籍系统经转出中学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到或转出中学和学籍主管部门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中学生退学初审。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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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得退学。退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
第二十条中学生代办退学手续后,转出中学应为转出学籍档案提供便捷。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到中学。纸质档案可由转出中学密封后由父母(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到中学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也可由转出中学寄送至转到中学。
中学生递交退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妥学籍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中学生退学(升学)后,转到中学应该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中学生接续档案。 #
第二十二条省(区、市)直属中学、设区的省直属中学中学生的转到转出情况,每学期由中学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学应将义务教育阶段退学中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期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采取民事强制举措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中学在义务教育期限内应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不得注销。解除民事强制举措后,年纪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学生,中学应为其代办复学手续。步入教育和矫正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中学就读的中学生,其学籍应转到专门中学。 #
第二十五条特殊中学残障中学生转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残障中学生转到特教学校就读的,应申领退学手续。 #
第二十六条中学生死亡,中学应该提供相关证明,并在5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初审注销其学籍。 #
第四章保障举措 #
第二十七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应该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定学籍管理员,构建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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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应该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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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员应该培训后上岗。 #
第二十八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要构建学籍初审制度,每学期初审一次中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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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要构建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向其他部门提供,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禁止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违背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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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中学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勒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中学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
1.以虚假信息构建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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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为中学生构建学籍档案的; #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列入学籍档案的; #
4.私自接收未办退学手续中学生的;
5.不按规定为中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
6.泄漏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
7.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下述用语的含意:
1.学籍,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依法赋于在校中学生的身分证明,通过学籍档案记录中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
2.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中学生从入学到结业期间学籍档案的管理,是中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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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籍主管部门,对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中学,即指中学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由高等中学和其它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举行的中学,指中学所在地市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设区的市或市直接管理的中学,学籍主管部门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外籍中学生和港澳台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本办法的施行条例,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