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
【#少儿升学##广东省中小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学籍管理是指中学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政对中学生从入学到结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中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以下?无忧考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分享了湖南省中小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供您参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高中学籍管理,提升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中学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2007〕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国统一施行中中学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和《关于在全国统一施行中中学学籍网路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以及学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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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行的高中、初中、普通中学、特殊教育中学(以下简称中学)等不同类型中学中学生的学籍管理。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中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籍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中学生个人信息。
第四条我省中中学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推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施行的管理体制。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国中中学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拟定学籍信息化管理新政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中中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学籍信息化管理规定,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其直管中学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直管中学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中学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中学负责应用电子学籍系统举办学籍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采集、录入、上报、维护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五条本省中中学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采用自建管理系统,并与全省中中学学籍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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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籍信息 #
第一条学籍主管单位为中学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和中学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由市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路化系统中初始创建中学时设定,同时提供系统使用帐号。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中学中学生学籍由学区中心校统一管理,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中学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学校添加和维护。
第三条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联系电话等信息。 #
第四条中学信息包括中学标示码、学校名称、学校编码、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学校办别、驻地城乡类型、学校类别、学制等信息。 #
第五条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名称、班主任姓名、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荣誉称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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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中学生信息包括中学生家庭、简历、变动、考试、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
第三章入学和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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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新生入学时,中学要组织采集并在湖南省中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生信息。义务教育一年级中学生,录入中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手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义务教育三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中学生承袭义务教育十年级和九年级时的学籍号,地区学号由系统手动重新分配。新生通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则相片导出功能采集相片信息,各学段初始年级中学生都必须采集中学生入学当初的相片信息。
第二条学籍号以市民身分证号码为基础生成,一人一籍一号。中学生市民身分证号码为中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标示号,对于暂无身分证号码的中学生,以其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分证号码为标示号,填写上报学籍。 #
第三条严禁为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在本管理系统中构建学籍,严禁使用虚假材料构建学籍,早已取得学籍的中学生不得重报学籍。
第四条中学在每年春季开学后组织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路化系统的新生预初审功能,递交给学籍主管单位初审。学籍主管单位在收到中学递交的中学生信息后,及时完成新生信息初审。新生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工作需在每年的9月30近日完成。学籍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生即将注册永居。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学应根据中学办学规模和有关规定控制班级数和班额,严禁在学籍管理系统中以虚拟班级为中学生构建学籍。
第六条中学要及时对中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这种信息由中学自行通过系统的信息维护或则Excel导出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主管单位初审。 #
第七条中学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结业班中学生进行结业操作,登记结业班中学生的毕(结)业等信息。义务教育阶段由中学进行结业信息的维护,通过系统的义务教育完成学业管理或则结业生信息Excel导出功能进行结业生信息的维护,完成结业。中学教育阶段的中学通过系统的“高中结业管理”功能进行结业生信息的维护,之后递交学籍主管单位审批,待学籍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完成初一中学生的结业。中学须在每年的7月31近日完成结业操作。 #
每年的8月1日为系统学年升级的时间,全国统一进行系统的学年学期变更,从念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念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手动升一级。
第四章变动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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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中学要严格执行广东省中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代办中学生的学籍变动手续。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广东省中高中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仅有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受理。逐渐实行使用学籍管理专用电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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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学生因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口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退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退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中学生转到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或普通中学随班就读残障中学生转到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代办退学手续。
第三条省内退学,由中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退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中学递交退学申请,流入地中学初审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退学申请递交流入地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递交流出地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确认,流出地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中学进行核实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入流入地中学,流入地中学接收入学,流出地中学不得保留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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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跨省退学,转到的中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到功能,通过中学生学籍号调阅中学生外地学籍信息进行转到操作,审批通过后完成转到操作。转出的中学生,须由外地转到校代办退学手续,转出地在收到中学生退学申请后,给以审批确认。 #
第五条跨境退学,转到的中学生,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对未曾在境内构建过电子学籍的,应到中学的学籍主管单位办理学籍。转出的中学生,需在系统中使用跨境转出功能,要详尽标明变动去向、变动时间、变动缘由,递交中学的学籍主管单位审批。 #
第六条转到中学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中学和其学籍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学生退学电子学籍审批,超出期限,系统默认审批同意。 #
第七条在申领退学手续的过程中,各地学籍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城市本地户口中学生择校退学和中学中学生借助虚假材料达到同城转学目的情况的监管。凡属本城区户口中学生退学择校的,以及借助虚假材料从外城区转到本市中学插班的,一律不得申领退学手续。
中学生退学通常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内进行,学期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须要退学的,应予妥善解决。 #
第八条中学生在就读期间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发生退学、复学等变动时,中学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路系统中递交变动审批。 #
第九条中学生退学的,中学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路系统中递交记录,教育主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动信息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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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应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生退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阶段期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借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分类管理。 #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孙辈退学的,就读中学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终将退学中学生汇总转交其户口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管理和安全
第一条系统用户分为教育厅用户,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中学用户三类。教育厅用户具有对全国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等功能。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中学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中学用户具有对本校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录入、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
第二条中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容许更改。如有信息须要更正,中学应递交变更申请,由学籍主管单位进行审批。 #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中学要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入的用户名和密码,密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更改。 #
第四条学籍信息由中学组织录入,经中学主任(学区负责人)审签上报。各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中学报送的学籍信息的初审审批,并递交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审签。各中学主任(学区负责人)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学籍信息,必须同时签署诚信书一并报送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学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在籍中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或本地以适当方法给以公示。市级和设区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各地上报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抽查等方法,督促各地和中学规范学籍信息化管理,不断提升学籍信息质量,检测结果以适当方法公布。中学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遵循学籍管理规定,秉持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第五条中中学学籍管理是中中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勒令责令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中学、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中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造假的; #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
(四)不能及时为中学生代办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欺瞒中学生退学,致使流动人口随迁孙辈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
(六)泄漏或非法使用中学生学籍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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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确切、完整或中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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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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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实施,2012年3月省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中高中学籍信息网路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施行条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
原文标题:【学籍管理】安徽省中小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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