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004年5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大会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
第一条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实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查和中学评估的内容。
中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该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该使用普通话。 #
第五条商业、邮政、通信、文化、公路、铁路、航运、民航、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人员面向公众服务时,应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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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该执行国家施行的规范和标准。下述情形应该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公文、公用图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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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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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
(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示及使用说明用字;
(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题用语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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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八)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倡导公共场所题字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使用规范汉字。 #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述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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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简化的简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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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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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
(四)已修改的冷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
第九条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该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国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施行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施行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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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述职责:
(一)负责施行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
(二)统筹指导语言文字工作山东语言文字网,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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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测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四)检测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举办多种方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
第十二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做好相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
第十三条中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班主任,广播电视开播机构的播音员山东语言文字网,节目主持人和影视戏剧艺人,推行普通话等级制度。 #
1954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班主任、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戏剧艺人、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该出席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
高等高校和中等职业中学的中学生应该出席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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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该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
第十五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施行。 #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授。
市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施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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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违犯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责成改正。 #
第十七条应该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的,由有关部门或则单位给与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则单位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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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则有关行政部门勒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以警告,并督促其责令拆除或则销毁。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