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年7月1日起施行

317号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长龚正 #
2023 年 5 月 29 日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价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车费和其他服务费。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收费与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基准价。农村发展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部门)。 浮动幅度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
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成本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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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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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业主或物业使用者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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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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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进行的日常管理、维护、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与物业服务合同。 向业主或物业使用者收取的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安全协助等公共服务的费用。 #
第八条 普通住宅物业前期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前期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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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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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普通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初步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当地物价部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授权。 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水平、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况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房产公共服务费。 #
第十二条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前期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前期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披露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费用,并告知业主专属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并占总面积一半以上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物业建筑面积计算。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费用;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费用。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计费范围,除非改变设计用途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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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依法使用房屋、车库、储藏室从事餐饮、培训等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商品房标准承担。 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另行约定。 #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自房产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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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权转让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批量交付等原因,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少或者减少的,其差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补偿。
前款规定的房产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前期属于普通住宅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确定。 )会同物业管理部门; 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减免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空置的处理程序和具体降低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会同物业管理部门制定规定,但最高限额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60%。
其他交付后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房产,该房产公共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房屋未出售、出租或者未按时交付买受人的,房屋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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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交付条件的房产,购房人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购房人之日起,物业公共服务费由购房人缴纳。办理送货手续。 #
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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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费,是指租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停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车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费。业主共享的道路。 或者在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缴纳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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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普通住宅停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物业停车初始服务费、车位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机动车停车费实行市场定价。 - 受监管的价格。 #
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其他承租人向建设单位租用停车位,应当缴纳停车位租赁费。 #
普通住宅停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服务企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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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停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收取停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停车位使用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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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物业前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商定; 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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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内无机动车停放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
第二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业主共用的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停车位使用费。
普通住宅物业前期收取停车位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收取停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确定。 委员会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停车位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公司代收。
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停车位。 使用费; 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可以按小时收费,但停放时间不足两小时的,免费。 #
第二十六条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市政工程抢修等公务的机动车辆山东物业管理师,以及临时停放的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物品配送等服务的机器,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车费。 #
第四章 其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收费,是指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车费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以及物业服务费。与物业服务相关。 企业和业主或财产使用者收取的其他费用。 #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协商同意; 国家或者省对其他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管理办法。 ,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使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与法律。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经营共用部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三十条 使用共有部分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以及停车位使用费等收益资金,由全体业主分享,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方式和原因; 若未作出决定,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护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也可用于抵扣物业公共服务费。 对于前期普通住宅物业,所得收益可优先用于抵扣物业公共服务费。 #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存前款规定的收入资金,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确定。 #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室内装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存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并承担清理、运输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人员、机动车出入管理的,应当免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必要的出入通行证(卡)。 如果因丢失或损坏需要更换,可能会收取适当的更换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出入设备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费。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协议,提供机动车辆看管、家政服务等专项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
第三十四条 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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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但可以按照规定向专业经营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收取报酬。协议。 #
专业经营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收费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
第三十五条 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超过保修期的,通过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单证等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和服务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应对高投诉。率高、问题响应集中、服务标准不达标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山东物业管理师,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确保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一致。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收费标准和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不明确的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押金、押金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押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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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共享部分收取的收入资金、共享设施设备营业收入、停车位使用费等收入资金应当单独核算、独立核算,收支明细每季度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公示。 被公开。 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月。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付费。 #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不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督促付款; 业主拒不支付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偿。
第四十一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解机制。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物业服务收费纠纷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申请调解。 物价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 #
第四十二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强制收费、变相收费,或者提供低于服务水平的服务的,将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处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将被列入名单。 个人诚信记录。 #
第四十三条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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