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基本原则及其内在价值与例外补充?

法不溯及既往是普遍认可的法律适用准则,依据国际国内相关理论、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来分析。法不溯及既往应当被视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其内在价值彰显法治精神;同时具备体现公平、正义及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有力证明了特殊情况可追溯是法律不适用于既往行为的重要补充,鉴于我国当前关于法律不适用于既往行为的思想和立场,主张将法律不适用于既往行为确立为一项准则,在宪法中明确写入,使其在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
法律不适用于过往,是国际国内广泛认可的一项法律准则,依据相关理论、法规及司法实践综合分析。法不溯及既往应当是法治的核心原则,其内在意义彰显法治理念;同时具备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有力阐释了特殊情况可追溯是禁止事后立法的必要完善,依据我国当前对禁止事后立法的学说与立场,主张应将禁止事后立法确立为宪法条款,使其在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更有效地保障人民权利。 #
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准则,能够约束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益,属于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判定法律效力适用性的根本依据。因此,必须高度关注这一原则所蕴含的意义,以及相关的理论探讨和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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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理论
远古罗马年代,自然法学派倡导法律不适用于过往,由此确立了一个法律原则:法规只对将来生效。后来,古典自然法学派沿袭罗马法的理念,同样维护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观点。他们秉持哲学上的理性主义思想,注重个体能动性,视法律为人类理智的结晶,旨在守护人的价值与尊严,由此构建起法治型社会;又依据法治核心准则,主张人不应受未来制定的法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认为法律不容向过往追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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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人物富勒、罗尔斯在法治观念上也主张法律不能向后适用。他们觉得实现公平、效能等实质层面的公正,需要借助形式层面的公正,富勒在其作品中把形式公正称作“法律的内在德性”;罗尔斯则称其为“遵循规则的公正”,这既是对实质公正的贯彻,也是对实质公正所规定人们行为规范的严格遵循。罗尔斯主张,那个时期的实质正义已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体系,因此形式正义就表现为对这些法律体系的严格遵循。当形式正义的理念和规范化的、公正的行政准则被应用于法律体系时,就构成了法治。由此可见,形式正义的核心议题在于法治。法治理念里包含着法律不适用于过往的规定,这一点在富勒提出的八项法治准则中,第三条明确为“法律效力仅及未来,不涉及从前”。富勒认为,法律规范对人类行为的作用主要针对将来。罗尔斯的法治准则里,第四条是“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受处罚”,强调判决时不应考虑被告过去的违规行为。由此可见,法律不适用于过往是法治准则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从近代开始,尤其是到了当代,法律不适用于过往以保障公平,这一准则被确立为法治的核心原则,同时载明于众多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关键文件之中。
各国在司法领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相似议题,因受不同法律理念及社会政治因素考量,表现出各自独特的处理方式。以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实践为例,可以清晰观察到这一现象。英美法系经过布瑞克通、科克、布莱克斯通等人的推动法不溯及既往,法不适用既往行为逐渐确立为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准则。美国建国之后,英国法律对其产生了深刻影响,布莱克斯通的理论对美国建国初期的宪法制定过程影响深远,他提出的法律不适用于过去的观点,被制宪者所采纳,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不过这一准则的适用界限存在不同看法,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V.Bull(1798)案件时,法官们达成共识,认为美国宪法禁止适用于过去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方面。民事案件方面,依然维持既定观点,不同阶段采用不同学说来探讨既往效力的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概括而言,美国在1937年以前的各个历史阶段贝语网校,最高审判机构依托既得权利学说,并参照宪法中的契约保障条款、财产征用规范及正当程序原则,判定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缺乏合法性。二、德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其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不适用既往的法律,另一种是部分适用既往的法律,这两种情况共同组成了法律效力适用性的三个层次,具体来说,在刑事领域,法律完全不承认既往的法律效力,纯粹适用既往的法律原则上是禁止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适用,而不纯粹适用既往的法律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