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方式介绍

为了更高效地推行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便捷地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条款,特此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一)公开内容
#
本机关积极无偿地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涵盖了:机构设置、内部文件、执法活动、办事流程说明、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预算与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及其它自愿公开的信息。
#
(二)公开方式
#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是公开信息的平台,相关信息可通过该系统网站查阅,具体网址为:。
#
依据具体状况,采取召开会议、发布文件、刊登报刊、播送广播、播放电视等途径实现信息的公开发布。 #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供市民、企业及其他团体查阅相关公开信息。查阅点位于端州区信安三路6号4楼413室,如有需要,可拨打联系电话咨询。该局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2点30分至5点30分,节假日及公休日不对外开放。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了主动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之外,个人、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均有权向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以获取所需的相关政府资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
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至12点整,下午2点30分至5点30分,请注意,此时间段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休息日。
#
联系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6号4楼413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
邮箱地址:zqzjj@ .
#
邮政编码:
互联网申请地址:
(二)提出申请
申请者若需向本机构索要政府公开信息,需填写《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简称《申请表》,详参附件)。 #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必须准确详细地列出以下信息:该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申请信息公开时需提供的信息包括:信息的名称、文号,或是便于行政机关进行检索的其他具有辨识度的描述。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涵盖了获取信息的各种方法和渠道。 #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
(1)书面申请
#
申请者若以信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等途径提交申请,务必在信封及申请文件明显处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者可访问肇庆市政府官方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区挑选肇庆市住建局,随后在线填写《申请表》并直接上传。 #
3.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申请人在现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以递交当天作为申请被接收的日期。
#
申请者通过邮寄途径递交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时,以行政机构实际接收邮件的日期视为申请被接收的日期;若采用普通信件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申请,则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应在接收到申请的当天与申请人进行核实,核实当天即视为申请被接收的日期。 #
申请人在网上平台或通过政府公开信息工作部门的传真正式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以双方达成共识的时间点作为申请接收的正式日期。 #
(三)申请处理 #
进行申请登记。在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将对其进行注册并实施初步审核(如需提供回执的,将予以提供)。
#
对于内容描述不清晰的初审申请,行政机关需提供指导与解释,并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进行更正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包括需更正的内容以及合理的更正期限。从行政机关收到更正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答复期限。若申请人无合理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更正,则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经过初步审查,若申请内容符合所有受理条件,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回复。 #
(四)答复
#
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若条件允许,应立即给出回应;若无法即时回应,须在申请收到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若需延长答复时间,需获得局政务公开分管领导的批准,并向申请人进行通知,但延长期限最长亦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征询第三方及其他机构意见的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既定期限之内。 #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对于已经主动对外公开的申请信息,需向申请人明确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方法和渠道。
#
若申请的公开信息符合公开条件,则应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亦或指导申请人如何通过指定方式、途径和时间获取该政府信息。
#
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含不宜公开或非政府信息部分,若能进行区分,行政机关需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于不可公开的部分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阐述不予公开的具体原因。 #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制作或获取的政府资料。除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做出区分处理的情况,否则对于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加工或分析的现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有权选择不提供。 #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的条款,若决定不对外公开信息,需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不予公开,并详细阐述相应的理由。 #
经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所请求的公开信息;若存在,则通知申请人;若不存在,则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若所请求的公开信息不在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内,需向申请人进行通知,并阐明具体原因;若能明确指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机关,则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机关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已作出回应,若申请人再次提出相同信息的公开请求,将通知其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的公开信息涵盖工商、不动产登记等资料,若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定要求,请申请人遵循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
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同时进行信访、投诉或举报等行为,相关行政机关需明确告知申请人,此类行为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范畴,并指导其通过其他途径提出相关诉求。
#
(五)获取方式
#
行政机关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需依据申请者的具体需求以及政府信息存储的实际情况,明确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方式;若按照申请者的要求提供信息可能会对信息存储介质的安全构成威胁或导致公开成本过高,则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等适宜的途径进行提供,亦或是指引申请者自行查阅或复制相关政府信息。 #
若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涉及请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相关部门有权向其说明获取这些信息的具体渠道。
#
(六)收费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无偿提供政府信息。然而,若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和频率显著超出正常标准,行政机关有权对信息处理收取费用。至于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措施,则由国务院价格管理机关与财政部门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共同商定。
(七)监督保障 #
公民、法人或任何组织若觉得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此外,他们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