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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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社保发〔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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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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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社保发〔2023〕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自今年1月1日起,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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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不得自行拟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式降低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建立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列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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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要结合社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要求,建立《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内甲乙类药品相应支付新政.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列支付;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列,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先行自付比列原则上不超过30%。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医治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升个人先行自付比列. #
四、协议期内磋商药品(以下简称磋商药品)根据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统一执行社保发〔2023〕50号文件确定的支付标准,合同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示的,各地社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社保支付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若磋商药品存在国家社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尺寸需列入社保支付范围,由国家社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执行。 #
五、2023年12月末前,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磋商药品直接挂网.合同期内如有与磋商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钱不得低于磋商确定的同尺寸社保支付标准。
六、各地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服药情况对其年度支出作出合理调整。要强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合同医疗机构和工伤复健合同机构合同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磋商药品的情况列入合同内容,积极推进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
七、各地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推动配备磋商药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及时举行药事会,确保磋商药品"应配尽配"。要及时更新列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强化"双通道"超市管理,着力提高磋商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做好磋商药品落地检测工作,强化数据逻辑性初审,按要求定期向省社保局反馈《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中磋商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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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目前我省剩余的原省增补药品,省社保局将按国家统一布署要求完成调出工作。对我省以前通过磋商形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已列入《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做好新政衔接;未列入的,暂按我省规定执行。 #
九、《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的通知》(鲁社保发〔2023〕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根据本通知规定执行。 #
十、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碰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省社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23年12月24日 #